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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3-01285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3〕3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5-21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28日    


  乐清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 

  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4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温政〔2012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结核病归口管理,全面推行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结核病疫情得到有效遏制。2001年以来,全市累计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6605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2942例,减少新发肺结核患者数2375例,减少死亡病例1640例,为病人减少医疗费用1620万元。20104月,我市率先实施医防合作新模式,将结核病定点门诊由市疾控中心移交市人民医院,开创结核病防治新局面。 

  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近年来,我市每年报告肺结核患者约1000例,且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未来数年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目前,我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持续增加,农村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严峻,公众对结核病危害认识不足,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防治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3000; ——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90%以上; 

  ——全市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开展结核病痰培养;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以上;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以上;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卫生、教育、公安、新居民服务管理、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少患者的医疗费用,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 

  (三)加强耐多药肺结核诊疗,遏制耐药菌传播。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和随访;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积极探索针对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降低死亡率。 

  (六)强化防治知识宣传,普及防治知识。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诊疗、随访和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改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和司法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看守所、拘留所等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新居民服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外来人口的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播电站台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疾控中心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并负责对中断治疗病人的追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辖区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市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完善保障政策,加大经费投入。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市财政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在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经费基础上, 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院结核病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投入,确保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工作。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卫生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能力。市人民医院和市疾控中心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五、监督与评估 

  市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结果逐级上报各级政府 

   抄送:温州市卫生局,乐清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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