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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3-01299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3〕4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5-31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切实抓好城乡河道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效解决当前河道、饮用水源地存在的污染问题,扎实推进河边“三化”工作,努力改善我市城乡水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河长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1078条河道(包括宽度15米以上的溪流)都要建立“河长制”,全面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以村(居)为单位,每条河道(河段)都要落实专人担任“河长”,明确管理职责。同时,在村(居)“河长制”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分片或分河道(河段)设立河道督查长,督查长由镇(街道)班子成员或者社区主要干部担任,负责河道整治督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河长”的确定。“垃圾河,黑臭河”河长由镇(街道)班子成员担任。其他面上河道“河长”要选择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威望的村干部或村民担任,可以由村水务员、水库山塘巡查员、水闸管理员、水文代办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兼任,具体由村(居)“两委”确定,并于5月底前报镇(街道)审定汇总后,由镇(街道)报市水利局备案。 

  (二)“河长”的职责。“河长”的主要职责是配合村(居)“两委”抓好河道长效管理,开展河道保洁、堤岸养护、绿化维养、水域保护等工作;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建、乱排放、非法采砂等影响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告制止;对违法行为人不听劝告、且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水利部门反映。 

  三、管理考核 

  各镇(街道)或村(居)要与“河长”签订责任书,明确其管理职责和范围,并将辖区内各河道的“河长”进行公布,在“河长”管理河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相关信息(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管理范围、要求和联系电话)。同时,要加强对“河长”的工作培训和指导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宣传,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要及时予以调整更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行“河长制”管理是深入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举措,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部署,统筹协调安排,加大投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镇(街道)是“河长制”建设的责任主体,“河长制”建设工作将作为“双清三化”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街道)、村(居)“两委”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村老协、共青团、妇联、企业家的作用,营造人人爱河护河的浓厚氛围,并制订村规民约,组建护河队,全力支持“河长”工作,使河道长效管理机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齐抓共管,务求实效。各级“河长”和责任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治水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动员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齐心协力,明实情、出实招、求实效,形成合力治水、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全民治水的工作格局。要创造性地开展“河长制”管理的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和总结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水环境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各级“河长”和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水污染治理的工作职责,按照河道水质现状和总体目标,建立定期通报和会议制度,明确治理工作各环节的任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考核程序,严肃考核纪律,确保“河长制”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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