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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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实施方案》(乐政函〔2013〕50号)第四部分“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三条“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拥有自备车、营运车(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的”调整为“家庭财产中拥有自备车、营运车(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的,但2012年1月1日之前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不计入家庭财产”。第四条“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调整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8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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