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文件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3-01184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函〔2013〕5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7-16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有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实施方案》(乐政函〔201350号)第四部分“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三条“201211日至2013430日期间,拥有自备车、营运车(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的”调整为“家庭财产中拥有自备车、营运车(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的,但201211日之前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不计入家庭财产”。第四条“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调整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78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9日印发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