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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度乐清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09-01079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函〔2009〕3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9-07-22
  • 有效性:
  • 有效

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9年度乐清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2009年度乐清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

  为鼓励和促进各银行进一步发挥金融核心作用,集聚金融资源,扩大信贷总量,创新金融业务,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07〕12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奖励对象

  乐清市级各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乐清支行,邮政储蓄银行乐清市支行,乐清农村合作银行。

  二、考评目的和要求

  促进各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对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产业梯度升级的支持力度,培育企业科技能力和后劲;积极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强银贸合作、银企合作,及时满足外贸出口企业的资金要求;继续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有力培育和支持现代服务业,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增长;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努力提高农民收入;稳步发展各类消费贷款,认真做好对弱势群体的信贷支持工作;创新贷款方式,拓展信贷渠道,积极引入资金;优化贷款结构,实施“有进有退”战略,确保“有保有压”;加强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考评奖励标准

  (一)新增贷款总量奖励标准

  1.市级各商业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包括票据融资)月均余额(每月比年初增减额相加再除以12)的万分之一计奖。

  2.技术改造贷款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3.农业贷款再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4.第三产业贷款再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二计奖。

  5.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银行承兑汇票余额扣除保证金余额后月均增加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奖。

  (二)引入市外信贷资金奖励标准

  辖内银行把未到期的贷款转让给上级行或市外金融机构的,上级行直贷、联贷、市外行际间横向贷款,通过中间业务向市外引入的资金,按当年新增引入(转让)资金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三)贷款利率优惠奖励标准

  按全年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全年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比全市全年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低0.2(含)-0.5个百分点奖励10000元;低0.5(含)-1个百分点奖励20000元;低1(含)-1.5个百分点奖励30000元;低1.5个(含)百分点以上奖励50000元。贷款月均余额在2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按50%标准予以奖励。

  (四)政策性银行奖励标准

  1.完成我市正常粮油收储任务的,不论其全部贷款增或减,均予以奖励10000元。

  2.非粮油收储类贷款,按当年贷款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五)新设商业银行奖励标准

  当年开业的商业银行进行单列奖励,开业在9个月以上的奖励9000元,6-9个月的奖励6000元,3-6个月的奖励3000元,3个月以内的不予奖励。

  (六)中小企业扶持奖励标准

  商业银行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授信客户并实际放贷的且新增客户上年末为无贷户的按户数进行奖励,原则上每增1户奖励500元。

  (七)其他奖惩标准

  1.积极探索金融产品、技术、组织和制度创新,对于地方政府的金融创新促进工作配合得力,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较大的,报经市考评小组确定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3万元的奖励。

  2.商业银行若出现资金使用违规行为,根据市人行和银监办的处罚决定书,按违规金额万分之二扣减奖金额度。

  3.商业银行年末人民币存贷比例在100%以上的,年末贷款余额在20亿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年末贷款余额在20亿元-50亿元的奖励2万元;年末贷款余额在50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末人民币存贷比例在90%以上的,年末贷款余额在20亿元以下的奖励0.5万元,年末贷款余额在20亿元-50亿元的奖励1万元,年末贷款余额在50亿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存贷比例在70%以下的扣减奖金2万元,在65%以下的扣减奖金3万元。

  4.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力度。对在虹桥以东地区设有机构网点的银行,当年新增存贷比例低于50%的扣减奖金1万元,超50%不足60%的奖励5000元,超60%不足75%的奖励1万元,在75%以上的奖励1.5万元。

  5.积极配合市政府和市人行开展信用建设,创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酌情给予奖励,否则酌情予以扣减。

  6.当年新增贷款增速低于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GDP预期增长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奖励。

  四、奖励资金分配办法

  (一)以上奖励资金主要对象是乐清市级银行机构领导班子,其中正职为副职的1.5倍。其他干部职工的奖励,如条件允许的由市级各银行机构按贡献大小分层次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足部分允许在各单位的成本中列支。

  (二)以上奖励资金总额若超过市政府核定数(100万元)的,按比例调整。商业银行扣罚金额如超过奖励金额,则扣完为止。

  五、考评奖励的实施

  (一)市政府建立由市府办联系金融工作副主任为组长的乐清市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小组。

  (二)各银行机构要按照市人行要求报送相关统计资料,于次年1月20日前整理上报市人行(信贷调统股),其中支持市政府重点项目贷款、上级行直接贷款、联贷、市外行际间横向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须附详细清单。贷款总额及存贷款比例以人民银行的信贷收支报表为准。各银行机构要保证提供的资料准确,若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评奖资格。

  (三)市人行依据本办法核对各银行上报的统计资料,汇总计算出当年各银行机构考评资金总额及分配方案,送市考评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奖励。

  

     主题词:金融 银行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各银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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