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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3-01186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3〕5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7-25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与现代金融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2〕8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13〕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府引导,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全市优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规范经营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引导全市优质企业到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托管登记和挂牌交易,培育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二、推进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统筹当前和长远,统筹区域和行业,深入挖掘成长型的优质企业资源,辅导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

  (二)坚持点面结合,重点推进。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成长型优质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工作,加强对重点优质企业的培育与扶持,争取部分经股份制改造的优质企业率先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或者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挂牌交易或者辅导上市。

  (三)坚持整合资源,稳步推进。发挥与国内各主要交易所战略合作优势,积极引进一批优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股份制改造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措施和步骤

  (一)筛选试点企业

  根据温州市下达的2013年中小企业改制规范任务,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统计局、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对全市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未改制企业区域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其按要求推荐未改制企业,最后由市金融办梳理汇总,形成103家备选企业名单。在培训动员后,结合企业自身意愿,形成首批试点企业名单,由市发改局根据相关产业政策审核,再报市企业股份制改造规范工作组初审,最后报温州市企业股份制改造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被推荐的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各行业龙头企业或者符合“两高六新”条件的企业; 

  2.未改制且有股改意愿; 

  3.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改制与规范

  1.培训辅导。依托与国内各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合作优势,由市金融办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培训,帮助试点企业了解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知识、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发展动态。 

  2.综合服务。选择10家左右专业中介机构,为首批股份制改造试点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法律服务、审计评估等方面服务工作。同时,有关部门要简化流程,为企业办理证照提供“绿色通道”。 

  3.跟踪落实。由市金融办牵头,督促试点企业与中介机构、证券公司进行对接,制定各项计划,上报股份制改造时间表,协调解决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改造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应法律法规,对试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依法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试点企业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试点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5.组织验收。股份制改造完成后,试点企业提交公司章程、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应法律法规,对试点企业的公司治理和财务规范组织验收。 

  (三)托管挂牌

  试点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并通过验收后,全部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或者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托管登记,并享受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托管企业也可直接申报进入温州市拟上市企业名单,由证券公司等保荐机构推荐上市。同时,引导一批优质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者开展定向增资、股权质押融资等业务。

  (四)持续辅导

  试点企业在改制规范验收完成后3年内,每年向相关部门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优惠政策

  (一)对于开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实行5年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起3年内,以该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前3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每年以技改补贴、财政贴息、厂房重建或者搬迁补贴、科研三项经费等适当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 

  (二)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外来投资者,股权转让增加资本规模部分所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企业因股份制改造需要而进行合并、分立,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合并后公司原投资主体存续,或者分立后公司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的,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五)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但市财政应在扣除规费后安排相应数量资金,用于支持完成股份制改造企业的发展。

  (六)在乐各大银行对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优质企业给予基准利率的优惠和贷款规模的倾斜,创新还款方式,拓宽担保范围;对于拟股改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企业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变更的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应予以开辟“绿色通道”。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办优先帮助股份制企业和启动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协调融资难问题。

  (七)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以上,且不存在股东以非货币资本出资的,经审计后净资产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该公司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原有资本账面价值11折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可以审计值予以认可,不需进行评估。 

  (八)市住建、国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为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提供便利,给予政策倾斜,优化程序审批,优先审核发证。参与股份制改造规范试点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者分立、股权转让或者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减免过户费用,简化办事环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市工商局初审,市工商局要积极予以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相关业务流程,由市金融办予以全程代办。原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市工商局应当存留备份登记资料,经温州市工商局授权,市工商局可以依据备份资料办理相关证明的出具、档案查阅等业务。

  (九)完成股份制改造规范并在股权营运中心托管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创造条件上市;已进入上市实质性程序的企业,享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政发〔200979号)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已列入上市后备名单的拟上市企业进场挂牌交易,具备条件的可缩短辅导期限。挂牌企业符合转板条件的,可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转板。 

  (十)进入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托管的企业,暂时免收托管费;第一批挂牌交易的企业,在相关费用上给予优惠;在温州股权营运中心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投资者,相关税收参照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优惠政策执行。

  (十一)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合理利用资本市场,非上市股份公司,通过证券机构保荐,在股权营运中心挂牌,并发生实质性交易的,由市财政给予企业30万元的奖励(省政府奖励另计)。 

  (十二)相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企业优先安排和申报专项资金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鼓励措施。

  五、其他事项

  (一)上述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仅限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开展股份制改造工作的工商企业(不包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类金融行业企业,房地产行业企业)。 

  (二)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已享受本文件第四条第(一)项优惠措施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号)中规定的第二条第(四)项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政发〔200979号)中规定的第二条第(八)项的优惠措施。 

  (三)试点企业改制规范验收完成后3年内,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财务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已给予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收回。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36日发布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乐政函〔2013〕21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期间,中央、省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的股份制改造政策更优惠的,执行中央、省及上级有关部门政策。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723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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