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18/2013-136540
  • 组配分类:
  • 信息公开年报
  • 发布机构:
  • 市信访局
  • 成文日期:
  • 2013-07-28 23:37: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信访局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乐清市信访局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 2013- 07- 28 23 : 37 浏览次数: 字体:[ ]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限自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2008年,本局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开展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建立工作机构。本局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分管领导,并及时成立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局内部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落实工作任务。     2008年上半年,本局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时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组织部署,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整理并发布有关政府信息,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同时,指导和督促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并针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如何进一步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及时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积极稳妥办理好依申请公开和规范标题及分类等6方面工作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立工作制度。目前,我局按照市信息公开办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已经建立和实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保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建立并执行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制度;二是建立并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制度;三是建立并执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四是建立并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部考核、举报受理、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
        2008年,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57条。其中,主动公开公文类政府信息57条,非公文类政府信息0条。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2008年,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信息、政策文件、决策信息、工作信息、人事信息等五大类。
      (三)公开的主要形式
        1.互联网。可在“中国乐清”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乐清市政府信息公开”网页上查阅本局政府信息。
        2.信息查阅场所和信息查阅点。可在本局所在地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本局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根据《条例》规定和市政府的要求,本局设置了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和经办人员,直接受理申请人的现场书面申请,妥善地处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08年本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08年,本局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08年,本局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2008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问题    
      因信访工作涉及保密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还不够多。
      (二)今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本局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强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新台阶。
      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完善本局政府信息有关工作机制,督促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
      三是进一步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质量。根据《条例》的要求,在切实抓好保密审查的基础上,强化时效性,及时主动发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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