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89/2013-136554
  • 组配分类:
  • 信息公开年报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银行
  • 成文日期:
  • 2013-07-28 23:48: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银行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乐清市人民银行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 2013- 07- 28 23 : 48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乐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乐清市人民银行在2008年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5条,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推动支行依法行政工作进程,顺利地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任务。现将我支行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精心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自从1月11日乐清市政府发出《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后,我支行在全行范围内掀起学习《条例》高潮。在行长办公会、中层干部会和全行职工大会等各层次的会议上,组织开展学习《条例》活动,使各股室、各位员工对《条例》有深刻的认识,为确保《条例》2008年5月1日起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组织专人多次参加当地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充实专业知识,为准确、及时录入和更新政府信息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股室,由各相关股室提供相关资料,支行办公室专人汇总、审核,统一录入,有条不紊、忙而不乱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建立完善领导监督机制,明确落实管理责任。按照乐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的要求,鉴于中层干部变动较大,我支行及时调整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建立了联络员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市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上报,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制订了《乐清市支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监督长效机制,既保证了国家秘密的安全性,同时又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的知情权。公开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方便群众办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我支行按照《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规范,并实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所有编制完成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规范,全部经过分管行领导的审查,特别重视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做到能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划清公开与保密的界限,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公开的一律公开,不该公开的一律不公开”原则得到正确、安全的贯彻落实。

  (三)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程。在支行一楼行政大厅设立了电子触摸屏幕,将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办事条件、流程、承诺期限、所需提交材料的办事指南等对外公开,为公众查阅我支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条件。各式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统一参照市中支及上级行制订的格式。对支行的操作流程和《办事指南》进行了修订,确保我支行的行政许可业务正常有序开展。将各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张贴在一楼办事大厅。

  经过全行上下的共同努力,我支行于5月1日之前将应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录入到《中国人民银行乐清市支行(外汇管理局乐清市支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范》框架中,共包括机构信息、政策文件、决策信息、工作信息、行政许可、人事信息等六大类、二十一项重点公开内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完全符合规定要求,保证了我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随后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布或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公开和及时。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5条,其中属于公文类政府信息35个,其他政府信息50条,努力提升支行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政高效的对外形象。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于8月末,我支行将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经办机构名称、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乐清市政府上报备案,接受市政府的指导监督。至年末,我支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没有发生,受理数为0。鉴于货币政策的保密、安全性起见,我支行将有关重要文件不予公开,全年共有68个公文类政府信息未予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无。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无。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专职人员难以落实。因我支行人员相当紧缺,并没有能力配备专职联络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是兼职的。在工作量相当大的情况下,有时难免有疏漏之处,并不能保证及时、全面录入相关信息,存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公开,事后补录的现象。 

  (二)与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沟通、协调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因人民银行系统是直管单位,与当地政府沟通并不是很密切,其办公系统也是自成体系,与当地政府办公网无法联接,与政府信息工作相关信息无法在第一时间内获得,以致信息变更不及时。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无。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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