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18/2013-136502
  • 组配分类:
  • 信息公开年报
  • 发布机构:
  • 市信访局
  • 成文日期:
  • 2013-07-28 23:37: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信访局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乐清市信访局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 2013- 07- 28 23 : 37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局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七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2009年   1月   1日

2009年   12月   31日

止。  

  一、概述   

  2009年以来,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信息公开办的指导帮助下,围绕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从加强领导、落实任务、完善措施等方面着手,全面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领导对该项工作十分重视,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单位)的工作职责,并于3月份及时调整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局领导也多次在机关学习会上强调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科室(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努力打造“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该公开的事项公开到位,同时又要把好审核关,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二)落实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依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执行我局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制度(试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等工作制度,及时发布和更新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断充实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内容。同时,坚持信息公开数据每月一汇总制度,按时向市信息公开办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季报单。   

  (三)完善工作措施。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积极加强制度建设,努力规范工作机制,完善了《乐清市信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制度(试行)》、《乐清市信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乐清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和《乐清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等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公开的目标、任务和流程,详细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内容分类、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并对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信息均做了具体规定。同时,为了使信息公开的快捷、高效、安全运行,我局还加强了经办机构的硬件建设,对原有的计算机设备进行了升级,标配了打印机和扫描仪。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   

  2009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5条。其中,主动公开公文类政府信息8条,非公文类政府信息27条。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2009年,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信息、政策文件、决策信息、工作信息、民生事项、办事指南等六大类。   

  (三)公开主要形式   

  1.互联网。可在“乐清市委市政府信访局”门户网站查阅我局政府信息。   

  2.信息查阅场所和信息查阅点。可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绝大多数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我局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根据《条例》规定和乐清市政府的要求,我局设置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和经办人员,直接受理申请人的现场书面申请,妥善地处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报告年度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年度未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任何政府信息公开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本年度我局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2009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问题   

  主要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还不够多,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领域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二)今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范围,同时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加强我局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新台阶。 

  二是进一步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质量。根据《条例》的要求,在切实抓好保密审查的基础上,强化时效性,及时主动发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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