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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公开年报
  • 成文日期:
  • 2013-07-28 23: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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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口计生局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乐清市人口计生局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 2013- 07- 28 23 : 55 浏览次数: 字体:[ ]

乐清市人口计生局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报告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汇总我局全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编制。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一、概况

2009年,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按照省、市人口计生委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确保了本系统行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领导重视,责任进一步明确。我局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主抓,办公室具体抓,各科室配合抓,专人具体承办”的原则,落实稳定的经办人员。一把手经常具体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全局信息公开工作分解到各有关科室、明确到人,并多次及时将计生工作重要动态信息上报到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二是完善制度,管理进一步规范。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我局先后建立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发布工作、发布协调、申请公开工作等一系列的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主要表现在对信息质量的严格把关和审核,对应公开的信息、文件、资料等及时上报、上载、回复、更新,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先由经办人办理校稿,负责人审稿,分管领导审核,再由一把手签发、公布。同时要求各科室各负其责,加强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为育龄群众搞好服务,促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狠抓投入,硬件进一步完备 。我局2009年加大资金投入,将微机室建设和硬件配备当作首要任务来抓。对原有计算机网络进行了升级改造,完善机房和服务器。同时更新了服务器、防火墙等设备,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现代化办公水平,从而保证了高速、安全传输、及时更新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注重绩效,服务进一步优化。实践中我们注意做到:第一,加强管理,增强信息安全性。为保障信息的安全可靠我们安排了专职管理员,严格按照保密、安全等要求,规定了信息上网方面的程序。信息上网,需要填写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再经分管领导同意,才能放置到人口网站上,确保网络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第二,及时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我局依托互联网设置FTP服务内网、计生QQ群等方式,与各乡镇计生办及时联系,乡镇计生工作人员利用FTPQQ群公布的信息及时了解本系统最新最新便民和优惠政策,开阔视野,调整工作重心,更好的为育龄群众服务。我局在乐清人口网开设的法律法规、办事指南、生殖健康、工作动态等栏目中,推行政务公开,对奖励扶助对象、办理生育指标的程序等情况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使群众能够及时了解计生法律法规、生殖保健知识,明确办事程序,减少了跑冤枉路的次数,加强了对计生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09年,我局通过互联网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8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09年,我局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09年,我局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09年,我局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2009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工作相对被动。

二是主动公开的信息质量不够高。

(二)今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细化任务,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有关工作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化和制度化。

三是进一步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质量。在切实抓好保密审查的基础上,及时向乐清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加载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努力实现“应公开的一律及时公开,不应公开的一律不公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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