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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0-01120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0〕5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12-22
  • 有效性:
  • 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乐清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0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统称流动人口)需要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本市三日内向居住地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未满十六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登记。 

  居住在具有本市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十五天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三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居住地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三)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 

  第四条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一)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三年; 

  (二)有固定住所,包括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用人单位分配给流动人口长期居住的房屋、廉租房或者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租赁房屋等情形; 

  (三)有稳定工作,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承包土地经营等情形;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已经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年以上; 

  (六)持有《婚育证明》,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无犯罪记录。 

  荣获市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当选为本市各级人大代表或者市政协委员、在本市投资创业或者符合市人事劳动部门引进人才规定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五条 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由申领人持相关资料,向居住地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居住地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并上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审批;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免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享有与本地职工相同的参加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留或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三)免费获得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在定点医院诊治的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病人的相关部分检查和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予以减免;其随行适龄儿童在全市各预防接种门诊享受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一类疫苗的免费接种服务。 

  (四)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其子女由居住地所在教育学区辅导中心结合公办学校网点布局统筹安排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政策;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的,可以报读本市职业学校。 

  (五)凭《婚育证明》的育龄夫妇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四免费”:免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基本项目费、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每年两次的查孕查环的B超服务、免费接受宣传咨询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六)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七)可以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 

  (八)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第七条 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可以享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统筹安排,可以参加企业统一组织的劳动技能提升培训,也可以参加政府提供的与本地居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同等待遇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由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二)流动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住院或者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按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有关规定支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符合外来困难务工流动人口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或者慈善救助条件的,可纳入居住地相应救助范围。 

  (三)符合政策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其义务教育阶段除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免费政策外,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统一纳入政府资助范围;其中具有乐清学籍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省级重点高中原则上不招收非本省籍公费生),并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和政府奖学金。 

  (四)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本市生育子女的,可以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五)可以参与社区组织的民主管理,参加居住地各种荣誉称号评选,享受相关待遇,也可以参加本市科技成果申报,并按规定获得奖励。 

  (六)按规定申请居住地政府提供的“安心公寓”和公租房。 

  (七)符合有关条件,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准予在居住地乡镇落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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