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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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征地相关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市公安、监察、民政、农业(林业)、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及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做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宣传、政策处理、督促交地等工作。 市征地事务管理所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签订征地协议书。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条 市征地事务管理所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内容包括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相关权利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市征地事务管理所应当就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等,征收土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汇总后,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调查登记。 (三)市征地事务管理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者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四)市征地事务管理所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市征地事务管理所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其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六)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相关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以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同步进行。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补助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设立征地调节资金,专项用于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支出。对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市国土资源局测算的数额,将征地补偿款足额缴入专户。征地调节资金和建设单位预存的征地补偿款要全额纳入市征地事务管理所的征地补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规范使用,封闭运行。征地实施完成后,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建设用地单位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采取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按不同区片分等级给予相应补偿; (二)区别被征收前的不同土地类别,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二条 乐清市农村集体土地区片分为四级,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总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所在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园地、建设用地按照耕地标准执行;征收其他土地按照耕地标准的80%执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考虑各镇(村)经济生活水平、土地利用现状、人均耕地等因素,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一个区片等级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2-3年内适时调整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并予公布。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林木根据各树种每株主干直径和冠径大小,给予补偿;果树根据各品种及所处生长期,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苗圃及特产基地的苗木经农林部门价格评估后,按实际情况补偿。 2.建筑物经评估后给予补偿。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以及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分配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不进行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 (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发放给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所有者。 第十六条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原则上按照各类土地补偿费总额10%的比例安排,用于征地工作费用和被征收土地有关零星漏项补偿。 第十七条 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临时用地补偿费按原地类年产值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即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一年补偿费,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已经足额支付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及时交地,不得拖延交地;没有足额支付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可以拒绝交地。 第十九条 对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水利、交通、能源等项目用地,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补偿,不予补助。 下列项目用地,除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补偿外,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补助,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建设: (一)用于经营性商住的,在经营性商住用地出让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在镇、街道或者功能区与市财政的出让收入分成所得中,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12%,补助给被征地村; (二)用于工业的,按每亩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或者工程建设指挥部补助给被征地村,资金由市财政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或者工程建设指挥部结算; (三)用于福利性住宅、医疗、教育、机关团体项目的,按照本款第(二)项给予补助。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即征即保制度。 根据被征收的耕地面积,按3人/亩的标准核定参保人数。 征地批准当年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第二十一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个人三方出资,出资比例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标准按照《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乐政发〔2003〕75号)的规定执行。 市财政按照9万元/亩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其中6万元/亩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出资部分;其余3万元/亩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中市财政出资部分,在基金中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障人数和参保人员的申请,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对象名单。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名单进行审核,并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专户。参保人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制度。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区片给予被征地农民3.84—7万元/亩的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交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仍不交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依法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征地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市中心区范围内征地遗留安置用地的结算,按市人民政府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03〕5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乐政发〔2007〕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乐政函〔200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09〕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乐清市农村集体土地区片分级表 2.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和保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标准对照表 3.青苗补偿标准 4.林木和果树补偿标准 5.构筑物和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1 乐清市农村集体土地区片分级表
附件2 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和保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标准对照表 (单位:万元/亩)
附件3 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4 林木和果树补偿标准
附件5 构筑物和附属物补偿标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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