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文件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培育优化税源结构的意见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2-01141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2〕3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2-07-05
  • 有效性:
  • 废止

  

  为壮大地方财政实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培育优化税源结构的意见》(温政发〔2012〕49号)、《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乐商创业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乐委发〔2012〕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源培育、优化税源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壮大地方实体经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目标,牢固树立“以亩产税收论英雄”的理念,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财税杠杆作用,加强经济税源培育,夯实税源基础,优化税源结构,做大地方税源,切实增强地方可用财力。 

  二、工作重点 

  (一)全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积极涵养税源 

  1.认真落实小微企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若干政策(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提高到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500元),对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范围和年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认定的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支持通过股权交易、股权投资、整合重组、企业上市等渠道做大单体税源。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重组成本。对符合特殊重组规定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鼓励相关企业对破产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继续落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09〕79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将上市企业培育成新的税源增长点。 

  3.支持通过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税源可持续发展。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此外,进一步整合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和科技创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4.优化政府采购导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精神,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所占的比例,切实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着重扶持创业创新,提高单位亩产税收 

  1.树立“以亩产论英雄”理念,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乐商创业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乐委发〔2012〕22号)精神,坚持“工业立市、工业强市”战略不动摇,坚持发展实体经济,进一步推动乐商创业创新,引导乐商回归创业。完善效益激励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整合重组和做大做强。强化要素保障,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和科技创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各自职能范围内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以便广大企业更好更快享受此项政策。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它新兴产业发展。认真落实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化市科技型专项资金投向,加快形成产业集聚优势。同时,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资金,对产业发展不同阶段、不同环节探索利用财政补助、奖励、贴息、担保等多种扶持方式,大力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物联网、高端装备、生物信息等新兴税源,并通过先进制造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3.支持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海洋经济发展。加快乐清总部经济园建设。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1〕51号)精神,完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细化考核评定办法,支持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扶持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发展,助推重点商务楼宇等专业特色楼宇经济发展。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市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引进的省外总部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开展地税支持温商创业创新促进温州发展专项行动为契机,落实鼓励温商乐商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围绕“优、新、高、特”的产业导向,利用内外乐清人的互动作用,着力吸引高端产业、创新要素以及资金财富的回归,切实提高税收的“含金量”。坚持以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着力点,依托海洋科技创新,围绕重点海洋产业区块,支持发展海洋经济。积极申请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省海洋产业基金。 

  4.落实人才特别是科技型人才等扶持政策。认真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整合落实人才专项资金,特别是通过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市突出科技人才等重点创新团队(重点人才)评选、奖励和资助。加快市人才大厦建设,进一步研究和落实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帮助解决当前产业转型过程中科技型人才短缺问题,强化要素支撑。 

  5.支持各大功能区、工业园区建设。进一步理顺“三区”(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湾港区、乐清乐成中心城区)财政管理体制和事权财权划分,财政专项资金投向从补贴企业微观层面逐步向环境、平台建设等宏观领域转变。积极探索研究实施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进一步发挥税收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调节作用,力争以更少的投入和更小的资源消耗发挥更大的效应,提高税收“含金量”。 

  (三)大力扶持地方税源丰裕产业行业发展,做大地方税源,优化税收结构 

  1.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以省政府出台新一轮服务业政策为契机,全面梳理和认真落实服务业发展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逐步形成统分结合、举措得力、行之有效的服务业政策体系,重点支持发展现代物流、旅游、金融、现代商贸、商务、信息等服务行业;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密切关注房地产业发展趋势,加强税收分析研判;通过安排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培育发展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认真贯彻执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0〕10号)精神,加强服务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加大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力度,改善服务业融资和结算环境,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政策。 

  2.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金融业业绩考评办法,健全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补助机制,完善和加大对担保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并认真落实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及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等地方税源丰富的金融机构发展,特别是认真落实省、温州市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政策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乐政办发〔2010〕34号)精神,加快培育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利用省对市县财政新体制产业转型政策导向作用,支持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在强化金融对产业发展支撑作用的同时,实现金融业自身持续平衡健康发展和地方税收增长。 

  3.建立分离发展服务业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业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服务企业所购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加速折旧。特别是要通过大力扶持研发设计和营销等产业链“微笑曲线”的两端,加快分离出一批有特色、高效益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切实优化税源结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税源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各镇(街道)、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强化全市“一盘棋”意识,切实加强对税源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办法,定期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合力做好税源培育工作,夯实后续税源基础。 

  (二)优化管理,拓宽税基。加强税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健全国地税合作机制,着力推进各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快“信息管税”建设,提高管理效率。继续完善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发挥社会化征管力量,推进依法治税,公平区域税负。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切实把税源建设的成果体现到财政收入的增长上来,确保税收持续平稳健康增长。 

  (三)提升服务,优化环境。要把税源涵养培育和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建立财政、税务、经信、工商、国土资源、供电、金融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服务机制。针对企业发展即时问题和长远需求,全面梳理整合扶持政策,研究针对性服务措施,加大宣传落实力度,形成政策帮扶合力。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涉企程序,共同营造良好宽松的企业发展环境。 

  (四)健全机制,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镇(街道)税收考核办法,建立各镇(街道)培育税源工作的激励机制。根据区域特色和企业实际,制定并落实税源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措施方案,建立健全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机制,确保税源建设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主题词:经济管理 税收 意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印发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