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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3-01183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3〕4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6-27
  • 有效性:
  •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9日

 

  

  

  

  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清市名牌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乐清市名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乐清市名牌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由市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乐清市名牌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市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工商局具体负责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市经信、科技、公安、财政(地税)、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统计、环保、安监、商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国税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市工商局做好乐清市名牌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乐清市名牌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止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两年;

  (三)商标所有人名称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四)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或者组合以及使用商品的范围相一致;

  (五)商标所指商品属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等政策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者淘汰的产品;

  (六)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

  (七)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或者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

  (八)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和创牌意识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建立商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商标管理人员;

  (九)商标所有人注重广告宣传的投入和效果,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

  第六条 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工商局负责制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乐清市名牌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截止申请之日前两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工商局受理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报市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乐清市名牌商标采用表决方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表决方为有效:

  (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参加表决;

  (二)参加表决的到会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查的;

  (三)违反评审认定程序的。

  第十一条 市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乐清市名牌商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乐清市名牌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乐清市名牌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局申请延续;符合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条件的,由市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的具体工作程序,由市工商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的乐清市名牌商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乐清市名牌商标公告后,他人以乐清市名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申请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市工商局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他人以乐清市名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乐清市名牌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市工商局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他人以乐清市名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乐清市名牌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乐清市名牌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市工商局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乐清市名牌商标所有人在其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同时,可以使用“乐清市名牌商标”的字样、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乐清市名牌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九条 市工商局应当加强对乐清市名牌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乐清市名牌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乐清市名牌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条 乐清市名牌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乐清市名牌商标的,该商标的乐清市名牌商标资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一条 乐清市名牌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乐清市名牌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报市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提请市人民政府收回证书及牌匾,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乐清市名牌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乐清市名牌商标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延续确认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乐清市名牌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条件的;

  (四)乐清市名牌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乐清市名牌商标”字样、标志,经市工商局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乐清市名牌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三条 市工商局优先推荐乐清市名牌商标参加温州市知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等的评选认定活动。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15日发布的《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乐政发〔2008〕58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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