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02/2013-136518
  • 组配分类:
  • 信息公开年报
  • 发布机构:
  • 淡溪镇
  • 成文日期:
  • 2013-07-29 00:04: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淡溪镇人民政府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淡溪镇人民政府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 2013- 07- 29 00 : 04 浏览次数: 字体:[ ]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2010年,我镇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开展了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强化领导,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流于形式,有领导有组织,我镇结合实际,及时对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充实。由常务副镇长赵海祥任组长,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淡溪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还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了职责,做到了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 

  (二)突出重点,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一般事项公开向重点事项公开、结果公开向全过程公开、自定公开内容向群众点题公开“三个转变”,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在公开内容上要紧紧围绕我镇年度工作重点和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今年我镇根据市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更新、补充和修改,确保了网站内容的及时有效。 

  (三)强化审核,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信息公开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做好上网前的审核至关重要。今年我们严格实行公开信息上网审查制度,明确了上网信息程序、内容、时限,对重要信息要求经过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三道审核关卡,每条公开信息均有一份相关责任人出示的审批表及负责人签名,并留底存入档案。同时根据国家保密局《关于组织开展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涉密人员签订率达到100%,签订人员对承诺事项的知悉率达到100%,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 

  (四)强化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落到实处。在狠抓内部制约机制的同时,抓好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制度,对所有公文类政府信息实行目录备案,对不公开公文信息予以注明理由,并逐季上报市政府办公室,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在公开网站上公布电话和办公地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深化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拓宽途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不断深入。紧紧围绕“公开政务、宣传政策、服务公众”这个宗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优化栏目设置,对网站栏目结构、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更好地适应了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办事公开的要求。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0年,我镇通过互联网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7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根据《条例》规定和温州市政府的要求,本单位设置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和经办人员,直接受理申请人的现场书面申请,妥善地处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0年本单位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0年,本单位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0年,本单位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2010年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工作相对被动。 

  二是主动公开的信息质量不够高。 

  (二)今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细化任务,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有关工作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化和制度化。 

  三是进一步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质量。在切实抓好保密审查的基础上,及时向乐清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加载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努力实现“应公开的一律及时公开,不应公开的一律不公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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