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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3-01308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3〕5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7-08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1日   


  乐清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制度化保障、源头化管理、规范化运输、科技化监管、资源化利用的管理机制为契机,通过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格审查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承运条件,从严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乱象,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卫生。 

  二、整治范围和时间 

  (一)整治范围 

  我市主城区(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翁垟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乐成中心城区、乐清经济开发区)和柳市镇、虹桥镇区域。 

  (二)整治时间 

      2013年7月1至2013年12月31 

  三、整治对象和内容 

  (一)整治对象 

  整治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等。同时,对我市主城区范围内砂浆、矿渣和散装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运输,按照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要求进行严管。                

  (二)整治内容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超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2.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包括工程填土方); 

  3.施工工地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遮挡围栏措施,未设置专用车辆冲洗平台,未硬化工地出入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4.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出工地的; 

  6.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7.运输过程中未经规范化密闭运输,运输途中滴撒漏、带泥运行的; 

  8.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9.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卡》的; 

  10.超载超限运输的; 

  11.超速、闯红灯、闯禁行线、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号牌不清、报废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1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71日至710日) 

  1.制定整治方案。各整治小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分别制定具体的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任务落实。 

  2.部署整治工作。根据工作安排召开由有关镇(街道)、职能部门和建筑垃圾相关行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确保整治任务下达顺畅、及时、有效。对各建筑工地、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进行地毯式调查摸底,建立管理档案。 

  3.强化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宣传车等宣传媒介,就《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乐政发〔2013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乐政发〔20134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建筑工地、运输企业、消纳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711日至1031日) 

  1.加强资格审查。依法审查各运输单位是否具备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资格要求,对未经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以及运输车辆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进行从严查处。 

  2.严格规范处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乐政发〔201344号)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承运资格的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消纳场处置。从整治开始日起,建筑垃圾尚未处置完毕的建设项目,一律交由具有承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概预算中追加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 

  3.强化工地管理。市住建局、市市政园林局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深入施工现场,对工地标准化管理、车辆冲洗出场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严格查处施工工地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遮挡围栏措施,未采取防尘土、防污措施,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出入口道路泥泞未做硬化处理,未配备混凝土冲洗平台、沉淀池、专用车辆冲洗设备等清洗设施,未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及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经冲洗干净驶出工地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按规定处以限期整改、罚款等。 

  4.打击非法运输。各整治小组开展联合执法,实行24小时“三班倒”不间断路面巡查与不定时布控设卡结合,定人定岗与机动巡查结合,加大对整治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清运车辆的设点检查和巡查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市市政园林局要加强对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车辆带泥运行或者沿途丢弃、遗撒造成路面污染等行为的查处。 

  2)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速、闯禁、违反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3)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加强对擅自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营运等行为的查处。 

  4)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要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等行为的查处。 

  5.实施定点消纳。要加大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定点消纳制度。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3111日至1231日) 

  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巩固整治成果,加大执法力度,继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努力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促使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步入常态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组织领导 

  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组,由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组根据整治区域分设3个整治小组,分别为主城区整治小组、柳市镇整治小组、虹桥镇整治小组。 

  (一)主城区整治小组牵头单位为市市政园林局,由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其中公安2人、住建6人、交警6人、城管10人、运管6人、路政6人、协警30人,共66人。 

  (二)柳市镇整治小组牵头单位为柳市镇人民政府,由辖区范围内的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抽调人员组成,其中公安1人、住建4人、交警4人、城管10人、运管4人、路政4人、协警20人,共47人。 

  (三)虹桥镇整治小组牵头单位为虹桥镇人民政府,由辖区范围内的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抽调人员组成,其中公安1人、住建3人、交警3人、城管8人、运管3人、路政3人、协警15人,共36人。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是美化洁化乐清城市环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有效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抛洒滴漏,维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关镇(街道)和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和相关要求,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有关镇(街道)和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密切部门配合,加强协作、整合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宣传车等宣传媒介,对建筑垃圾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措施等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及时跟进整治工作中正面与反面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整治小组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执法,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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