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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乐清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3-01341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3〕7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09-17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3年乐清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月11 

 

  2013年乐清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务院七部门《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355号)和省十厅局《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132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等环境违法行为;推进重点行业整治,打击取缔非法排污窝点;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等环境违法问题,严厉打击取缔非法排污窝点。

  1.加强对电力企业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规范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在今年春季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的违法行为;督促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4.严厉打击非法窝点,遏制污染转移。要对非法电镀、非法线路板、小酸洗、小褪色、小制革、废塑料洗涤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集中联动、精确打击,采取断电、断水、查封生产设备等措施,有效取缔非法生产窝点;加大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坚决予以立案处理。同时,要加大随机回访频次,防止非法窝点反弹回潮,遏制污染转移,消除区域性污染隐患。

  (二)巩固六大行业整治成果,集中开展铅蓄电池、电镀等涉重金属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看企业整治要求落实情况。严格按照省、温州市有关文件要求,做好以铅蓄电池、电镀、造纸、化工等重点行业的整改后督查工作。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看已验收企业整治成果巩固情况。对照铅蓄电池行业“八个一律”和“76条整治验收标准”、电镀行业“七个一律”和“56条整治验收标准”,继续加大对已经通过整治验收的铅蓄电池、电镀等企业的检查力度。对于通过整治验收的企业被发现明显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一律严肃整改,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3.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机构,强化措施,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完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坚持信息交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办案协调和案件移送制度。全面推进环保公安部门联动机制,健全执法协作平台,积极开展统一行动,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责任人的司法责任追究力度。

  (三)强化上下互动和执法后督查。要进一步健全上下级执法良性互动机制,突出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并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整改。

  (四)狠抓重点案件和整改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继续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大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保持声势,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上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基层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整治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取缔一批非法窝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2013年1015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盛久兴,电话传真:62571663,电子邮箱:yqjcdd@163.com)。 

  (三)督查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做好迎接国家、省、温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经验、成效与不足,完善长效管理措施,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2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函〔20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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