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文件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4-01152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4〕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01-27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乐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工业生产厂房及构筑物以外的所有非生产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学校教学楼、文化体育活动场馆与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

  本规定所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指在修建民用建筑时,同时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我市人防重点区域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我市人防重点区域包括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翁垟街道、白石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柳市镇、虹桥镇(乐清湾港区)、北白象镇和雁荡镇。

  人防重点区域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由市政府另行发文公布。

  第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以收促建,使我市人均占有人防工程面积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遵循合理规划、就近掩蔽、质量第一的原则,注重战备功能和平战结合功能,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职责是:

  (一)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拟定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二)审核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

  (三)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监督施工质量和参加竣工验收;

  (四)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管理,组织战时统一调配;

  (五)负责对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收取易地建设费,并组织易地建设。

  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第八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防空地下室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防重点区域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迁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教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建设单位按照未建或者少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第十二条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市人防办批准易地建设后,可以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房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照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收取的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空地下室的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会审等阶段应当邀请市人防办参加。市人防办会审时需明确提出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有关要求,并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

  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报市人防办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凭市人防办出具的有效核准文书,向市住建局申请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追加面积或者违章处罚后民用建筑项目,由市人防办依法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后,建设单位凭市人防办出具的有效核准文书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应当符合《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防空地下室防火设计规范》和战术技术要求。

  没有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人防办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未经市人防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的设计。防空地下室涉及布局、面积、战时功能、防护标准等重要内容的设计变更,其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经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应当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市人防办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救完善。凡未经人防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住建局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不得办理房产证,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建成后的防空地下室,纳入城市防空体系。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应当向市人防办办理登记手续。战时使用防空地下室,由市人防办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办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

  (四)防空地下室工程验收不合格,经责令限期补救完善,但逾期未补救完善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十年。2001年10月17日发布的《乐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暂行规定》(乐政〔2001〕37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发〔2014〕1号.aip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