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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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6日 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本地企业提升企业管理层次和整体竞争力,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2〕104号)和省、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依据本办法认定,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在信用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企业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工商局具体负责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 第二章 培育规则 第六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形象; (二)企业规模较大,对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有较强的需求; (三)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具备一定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企业管理层素质较高,改革创新能力强。 第七条 企业认为符合培育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所(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表》; (二)企业信用管理情况,包括现状、存在问题。 第八条 企业所在地工商所(分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市工商局确定培育对象。 第九条 被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应当自觉强化内部信用管理,积极树立具有示范性的信用形象。 第十条 市工商局根据《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参与培育的企业进行信用状况评估,并对培育对象进行相关培训,组织有关专家、信用指导员对企业开展信用指导,帮助企业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确定为培育对象,且参加过相关培训; (二)工商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税务信用等级A级以上; (四)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五)市人力社保局年度审查A级;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诚实守信、文明经营,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七)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市同行业中业绩突出; (八)信用管理组织健全,有信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并具有明确的职责和良好的协作; (九)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并能有效运行;内部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在授信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合同管理规范;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并执行有效的催收; (十)信用管理效应良好,销售变现天数短,合同履约率高,呆账率低,逾期账款少,交易增长额较高。 (十一)在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商品流通、诚信纳税、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中介机构诚信等十大重点领域的相关监管部门无失信行为记录。 (十二)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反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标准的有关材料; (三)近三年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相关荣誉证明; (五)其他能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情况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工商局受理企业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评估。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市企业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评审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依据《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估指标体系》,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参与认定的企业进行信用状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认定的参考。 第十五条 市企业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采用表决方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表决方为有效: (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参加表决; (二)参加表决的到会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认定程序的。 第十七条 市企业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的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并公告的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 市工商局要加强宣传,展示当选企业风采,介绍诚信企业经验,树立典型,示范引领。 第二十条 市工商局优先推荐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参加省、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活动。 第二十一条 获得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扶持政策: (一)市政府对首次认定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行业奖励10万元,对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对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奖励1万元,同时获得以上荣誉的,以最高奖励为准。 (二)市发改局对获得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服务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温州市、乐清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对其拟建或者在建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温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 (三)市公安局参照《全市公安机关服务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实施意见》(温公通〔2012〕195号)精神,给予优惠落户政策、商务签注政策等,并优化公安行政服务管理;优先开展预警防范服务,特别是严打严防侵害企业权益的合同诈骗、知识产权犯罪及企业内部职务犯罪等经济犯罪活动。 (四)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检查及发票协查等检查外,自纳税信用等级确定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重复稽查、纳税评估不得超过一次;涉及发票用量根据纳税人申请放宽一个季度,并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税、政策快递服务、定期上门服务等办税服务。 (五)市人力社保局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免予日常巡查监察。 (六)市环保局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减少执法监管频次,实施告知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教育,帮扶指导其整改;对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实施专人跟踪服务。 (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获得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检查。 (八)市人行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满足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资金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市人行在办理开户、贷款卡、结售汇及外汇核销等方面尽量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商业银行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扩大授信范围,增加授信额度,允许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合理确定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提供多种信贷支持模式,尽可能减少贷款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诚信示范企业贷款审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九)市工商局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请办理工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的,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受理并提供便利。 (十)市质监局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在各级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评选时予以优先推荐。 (十一)其他相关单位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参照本单位本系统有关诚信企业评定最高等级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三条 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条 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向市工商局申请续展认定,并提交《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续展认定申请书》,由认定机关重新确认。每次续展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跟踪指导制度。市工商局根据企业的特性和需求,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信用管理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引导、支持企业通过信用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定期审核制度。市工商局定期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进行回访,考核其信用管理建设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展认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动态管理制度。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撤销认定,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和认定: (一)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 (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经营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企业信用档案由市工商局统一管理,其内容包括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申报材料、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等与企业信用管理有关的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附件: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估指标体系
一、客户信用管理(权重60%) (一)信用管理组织(20%)
(二)信用管理执行(20%)
(三)信用管理效应(20%)
二. 自身信用管理(权重40%) (一)信用积累(23%)
(二)信用能力(17%)
1.计分方法:评价过程中,根据考量内容或者考量公式得出相应积分,累计计算; 2.结果分类:根据累计总得分,确定企业的信用管理评价类别,其中合格类≥50<65分,良好类≥65<85分,优良类≥85分; 3.本体系仅作为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的参考依据,具体认定还需考虑行业、社会评价等其他因素。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发〔2014〕6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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