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本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14-180830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 文号:
  • 乐财行〔2014〕278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4-11-18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YQD12-2014-001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科技中介机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了《乐清市本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1月12日



乐清市本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本级财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信息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本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级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重大、重点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  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本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高新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发,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创新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研发项目: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以及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二)产业化项目:专利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应用高新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等。

(三)科技创新条件项目:科技孵化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域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域创新服务中心、产业技术联盟、实验室、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信息网络等创新平台与载体建设项目。

(四)科技创新环境建设项目:科技进步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企业创新主体培育、科技普及宣传、专利奖励、软科学研究、科技信贷补助等项目。

(五)创新团队培育、创新人才培养、科技人员奖励等项目。

(六)国家、省级、温州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七)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第七条  科技研究开发项目,采取资金资助为主,科技贴息为辅的方式;科技创新条件项目,经费以财政拨付形式为主;科技创新环境建设项目,经费以奖励形式为主。同时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等相结合的资助方式。

第三章  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支持额度

第八条  本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课题)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课题)遴选、项目评审、评估、招标、公示、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课题)研究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租赁费、科技合作交流费、验收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1、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

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课题)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6、会议调研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调研、学术会议费。

7、租赁费,指为项目(课题)研究而租赁设备、场地而发生的费用。

8、科技合作交流费,指为项目(课题)研究而委托研发或引进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付给受委托方或转让方的费用。

9、验收费,指为项目(课题)研究而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等直接相关的费用。

10、其他费用,指为项目(课题)研究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管理费和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等。

第九条  本级财政科技经费对项目、成果、创新机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的条件与额度。

(一)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同级科技行政部门组织鉴定(评审、验收、认定)以后,当年实行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或项目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

1、国家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后奖励15万元。

2、国家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后奖励10万元。

3、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认定后奖励10万元,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鉴定后奖励2万元。

4、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验收后奖励2万元。

5、其它国家、浙江省和温州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上级文件的要求予以配套支持。

(二)创新型企业和研发机构,实行一次性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初次认定的规上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未达到的规上的,在有效期内达到时予以奖励。

2、科技(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奖励30万元,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省科技型企业奖励3万元,温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奖励2万元,乐清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奖励1万元,对获得科技型企业奖励后晋升等级的,给予相应的差额奖励。

3、专利示范企业:国家专利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乐清市专利示范企业奖励3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验收的各级专利示范企业,奖励2万元。

4、农业科技企业、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省农业科技企业奖励5万元,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奖励15万元。

5、工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0万元,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30万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奖励20万元,温州市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奖励5万元,乐清市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奖励3万元。

6、温州市级以上行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给予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

7、国级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8、其它未确定的按实际情况另定。

(三)科技进步奖励: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一等奖每项奖励4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 2万元;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一等奖奖励 2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 l万元;重点创新团队奖(科技创新团队类别)每三年评选一次,分三年拨付,每年每项奖励5万元。

(四)专利奖励: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1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 0.05万元。美国、欧洲专利局、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境外(包括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5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项计。

第十条  乐清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市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标准为:

1、工业重大科技项目资助30—80万元。

工业一般科技项目资助10—20万元,工业科技合作项目资助10—20万元。

2、农业重点科技项目资助6—15万元,农业一般科技项目资助1—3万元,科技特派员项目资助1—20万元。

3、社会发展及软科学项目资助0.5—2万元。

4、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10—15万元。

5、科技孵化创业种子资金项目资助10—20万元。

6、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10—15万元。

7、中心镇及功能区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特色产业科技载体)、创新条件、创新环境的公共设施建设,视其重要性与规模确定资助额度。

8、特殊项目超资助标准的经论证并报分管市长审批后,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科技贴息条件与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和科技政策的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经科技部门推荐获得的科技专项贷款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贷款实际到位额予以一年的贷款贴息。其中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5%、省级项目按4.5%、温州市和市本级项目按3.5%的贴息标准执行,但每项科技贷款贴息的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专利质押贷款项目,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高于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助超过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和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局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本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二)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本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责任人)的职责与权限:

1、负责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全面反映课题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第十四条 本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项目奖励经费程序

1、申请项目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凭项目立项计划书及鉴定(评审、验收、认定)证书等相关资料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的奖励条件进行审核后,予以发文,并拨付资金。

(二)申请市本级项目资助经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筛选、审查、考察、评议,确定等级;同时对其经费预算合理性进行审核。

3、市科技局召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立项项目和经费资助额度。

4、将拟资助的项目在乐清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文件。

6、科技项目经费文件下达后,除专利产业化项目、农业一般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一般项目外,其它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项目经费按签订合同的进度和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其中工业重大科技项目,首期拨付50%,待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后再拨付50%;工业一般科技项目、科技合作项目、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重点项目、信息化项目、科技孵化创业种子资金项目,首期拨付70%,待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后再拨付30%。

(三)申请科技贴息程序

1、申请单位凭项目立项依据、银行贷款合同书、贷款利息清单等有关资料报送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贴息额度后,予以拨付。

第五章  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其开支范围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并按科技项目类别和项目研究费内容,列“技术开发费”等科目单独列账核算,项目(课题)结束后应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验收视情以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形式进行,项目(课题)责任人与承担单位应提交资金使用财务报告,资助2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科技项目须提交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因故终止,项目(课题)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结题,否则,市科技局按程序单方结题,并停止支付剩余经费。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召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确定项目(课题)验收或结题结果。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度,建立和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监督与制约机制,对其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考评,根据检查与评估结果相应调整预算,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追回经费、取消项目(课题)资助资格等处罚措施;项目(课题)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乐清市本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乐财行〔2002〕1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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