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桥镇、淡溪镇: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和《关于下达2013年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3〕27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下拨22万元维修补助资金,用于烈士纪念设施整合、修缮保护工作,请各单位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维修资金补助分配表
乐清市民政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8日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