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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14-17810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司〔2014〕41号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4-12-11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街道)综治办、各司法所(分局)、各教育学区:

  现将《关于建立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清市综治办   乐清市司法局   乐清市教育局 

  201411月27 

  关于建立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温州市委和乐清市委有关会议精神,创新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司〔2013153号)和温州市综治办、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性

  学生伤害纠纷是指在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下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引起的纠纷。近年来,此类纠纷时有发生,个别纠纷因未能及时有效化解,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影响校园正常教育秩序。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学生伤害纠纷,是保障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校关系、创建平安校园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综合治理、司法行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建设平安乐清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及时预防化解校园矛盾纠纷,为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机构建设

  (一)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由各镇(街道)综治办统一协调,司法所和教育学区联合组织实施。

  (二)各镇(街道)要建立“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与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衔接机制”相结合的学生伤害纠纷化解模式。建立“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是指由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教育局联合建立乐清市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全市各类学校发生的跨区域、重大、疑难学生伤害纠纷。“与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衔接机制”是指镇(街道)辖区内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纠纷将移送至学校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乐清市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学生伤害纠纷调处的专门机构设在乐清市人民调解中心内,由市司法局和市教育局共同管理。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教育局联合成立乐清市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小组,人员由吴盛兴、钱洁、王旭良、吕桂敏、周文帅、刘胜飞等组成。

  (四)乐清市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在市调解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中统筹安排,调解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

  三、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应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坚持依法无偿调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规范程序,受理、调解各类校园矛盾纠纷,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理、合情。坚持调解无偿的原则,积极维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属地管理、移送调解原则。各镇(街道)辖区内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纠纷原则由学校所在地的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镇(街道)辖区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纠纷经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或重大疑难的学生伤害纠纷可移送至市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四)坚持中立协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学生伤害纠纷应坚持中立原则,保持公正立场,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对于较为重大疑难或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学生伤害纠纷,可视具体情况由市综治办牵头协调,市司法局与市教育局协作联动,指导调解。

  (五)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将人民调解与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诉调衔接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等资源优势,做到综合服务、及时调处、高效化解。

  四、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学生伤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向纠纷发生地镇、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也可申请向设在市人民调解中心的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由当事人自行申请调解,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如学生伤害纠纷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登记。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对受理的学生伤害纠纷,符合条件的,做好纠纷调解登记,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耐心解释说明理由。

  (三)调查。调解纠纷前,应当分别向纠纷各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各方的要求及理由,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对纠纷事实和涉及调解的个别事项不清楚的,应当开展走访调查。

  (四)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纠纷后,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当事人调解时间以及地点,并根据纠纷的性质及时组织调解。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民调解组织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解决纠纷的意向。调解过程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防止矛盾激化。 

  (五)协议制作与履行。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人民调解员签章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并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人民调解组织对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履行进行监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强化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综治办牵头,组织市司法局和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听取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运行状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工作新格局。

  (二)加强业务指导。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学生伤害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指导,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学校预防和自主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建立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学习、例会、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合理整合调解资源、严格内部规范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建立由各学校负责学生伤害纠纷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的联络员队伍,负责引导和协助参与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调动社会资源,多渠道落实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通过相关法律知识学习、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素养。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和管理,不断健全激励保障措施,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加强工作机制建设。要建立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定期汇总和分析学生伤害纠纷发生的原因和建议,报相关部门决策参考;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大力宣传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成效,不断扩大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努力营造调解优先的良好工作氛围。

  乐清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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