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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6/2014-17774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农〔2014〕140号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4-12-17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街道农村产权服务站:

  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现将《乐清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农业局

  2014年12月16日

  乐清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规模流转,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温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温农发〔2013〕30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由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和镇、街道农村产权服务站共同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是指: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所进行的互换、转让、转包、股份合作,或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个人作为受让方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的。

  (二)农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或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个人作为受让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的。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再流转的。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第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实行分级办理。连片面积20亩以下的,由所在村或农户自行组织交易,流转合同报所在镇、街道农村产权服务站备案;连片面积20亩(含2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由所在镇、街道农村产权服务站负责办理,并报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备案;连片面积100亩(含100亩)以上的由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流转交易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让方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等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按“委托授权—形式审查—信息发布—征集受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鉴证交易—登记备案”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和受让方,应委托当地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并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有意愿在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依法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出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土地经营权证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须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或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董事会)联合会议同意流转交易的决议书及相关批准文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本组织农户委托申请流转交易的,须提交农户流转委托书。

  (三)再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和《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或有效证明),转出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转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涉及的标的情况介绍,需要评估的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的同意书。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转出方与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制作公告信息,分别在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网站等媒介进行发布。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标的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相关需发布的信息(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二)转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期间,受托的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六条   凡对转出标的有受让意向者,应在信息公告期间按规定向受托的农村产权服务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满,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登记,积极引导各方进行洽谈交易。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标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参照《乐清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并由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审核并在鉴证机构方盖章,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九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本市农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或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本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交易。鼓励本市农户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期限一年之上的流转在本市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在实施土地流转奖励、粮食直补、农业设施用地等政策,采用土地流转凭证时,应当以《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或相关备案资料为规范凭证。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法〕办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法》等法律法规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镇、街道仲裁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市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办公室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全市设立专项用于鼓励农村土地规范流转的奖补资金。申报时应当提供经由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交易流转的规范凭证,且连片流转土地规模和期限应达要求,对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工作成绩显著的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和人员,每年评选若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工作特别落后的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由乐清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抄送:温州市农业局、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乐清市农办、发改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刘红祥副市长。

  乐清市农业局(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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