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成立乐清市柳乐气排球协会的批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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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加樵等7位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乐清市柳乐气排球协会的申请和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2〕128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成立乐清市柳乐气排球协会。 二、乐清市柳乐气排球协会属于联合性社会团体。根据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问题管理的意见》(温组发〔2006〕96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清理工作的通知》(温组发〔2010〕162号)的规定,党政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兼任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顾问等其他职务的,也应从严控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或因工作需要兼任其他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你们应在本辖区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本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四、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乐清市民政局 2014年12月15日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民审〔2014〕328号038乐清市柳乐气排球协会.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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