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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温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6/2014-17775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农〔2014〕141号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4-12-18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温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交易行为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进一步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交易行为,是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客观需要;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现实需求;是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有效保障;也是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工作要求。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交易行为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行为规范》落到实处。

  二、确保交易机构、限额、程序等环节的落实

  各镇、街道要对现有农村产权交易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建立健全资源共享、运作规范、监管有力的交易服务机制。要设置对外公开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服务窗口,并配备专人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其依法所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中的权能转让给买受人,应当按交易标的限额规定在相应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中公开进行,并严格按照《行为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三、加强对交易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市纪委和市农业局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交易行为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问责。对违反《行为规范》的直接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镇、街道纪(工)委、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落实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并制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中共乐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乐清市农业局

  2014年12月18日

  抄送: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温州市农业局、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

  乐清市农业局(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温纪〔2014〕25号文件.doc
附件下载:乐农〔2014〕141号转发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温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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