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4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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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复〈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4版)的请示》(乐住规建〔2014〕79号)悉。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原则同意《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4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本技术规定发布实施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的建设项目变更、竣工验收继续按照其许可时的容积率计算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技术规定执行,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已批复的可以按照原批准内容执行;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容积率指标计算另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也可以按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按照本技术规定计算容积率指标的建设项目,按照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及地下空间单列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土地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本技术规定发布实施后,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测绘成果中应当按照本技术规定要求列出相应指标和比例,并在图纸中明确标注,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各阶段予以严格审查。 三、针对近期出现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平面不合理挖空现象,国土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从严控制。 四、本技术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3版)同时废止。 此 复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8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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