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吸收乐清市东明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为清江供销社成员单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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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供销社: 你社《关于要求吸收乐清市东明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作为成员单位的报告》悉。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1〕60号)精神,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开放办社,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经研究,同意你社吸收乐清市东明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作为你社的成员单位。同时,希望你社指导和协助乐清市东明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并按照全国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供销合字〔2010〕24号)精神,认真做好专业合作社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特此批复 乐清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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