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金融风险化解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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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金融风险化解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乐清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金融风险化解评价办法 为深化乐清市金融综合改革创新工作,鼓励和支持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服务创新力度,扩大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推动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和改革创新,切实做好企业金融风险化解工作,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性,引导市级金融单位积极参与金融改革和金融风险化解,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加大企业帮扶和不良贷款化解力度,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金融保障。 二、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等。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包括市人行、市银监办。当年新设不足一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列入评价范围。 三、工作绩效评价 工作绩效评价项目分两类设置。第一类为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项目,第二类为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的评价项目。 (一)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标准 评价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定量评价满分100分,定性评价采用加减分的方式记分,不占评价权重。 1.定量评价 (1)金融融资量指标(6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融资量包括本外币贷款、正常贷款转让、上级行直贷、理财产品贷款、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剔除保证金)、信用证(剔除保证金)、融资性保函(剔除保证金)、承销各类债券和融资券、不良贷款处置等。?金融融资量余额(20分),按照排名先后(除农发行)依次赋分,第一名得20分,依次递减0.6分。?新增金融融资量(40分)。按年初金融融资量余额分三档,年初余额100亿元以上的,达到市政府拟定分配额度,得基本分35分,每超出1000万元加0.1分,加满5分为止;年初余额超20亿元但不足100亿元的,达到市政府拟定分配额度,得基本分30分,每超出1000万元加0.2分,加满10分为止;年初余额20亿元以下的,达到市政府拟定分配额度,得基本分25分,每超出1000万元加0.3分,加满15分为止;未完成年度基本目标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算得分。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清市支行完成我市正常粮油收储任务,得基本分30分。新增金融融资量按照上述评价方法计分。 (2)不良贷款指标(30分)。?不良贷款化解金额(10分)。不良贷款率1%以下的,得基本分5分。上年末不良贷款余额1.6亿元以上的,每化解10%,加1.5分,加满10分为止;上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低于1.6亿元的,每化解10%,加1分,加满10分为止。?不良贷款率(10分),不良贷款率为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5分,每低于平均值一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分为止;每超过平均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该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③不良贷款核销金额(10分),按照当年度不良贷款核销金额进行排名并依次赋分,第一名得10分,依次递减0.3分。 (3)税费地方留存指标(10分)。?税费地方留存总额(5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1分。?税费地方留存增长率(5分),以各银行当年度税费地方留存额与上年度的比较值为依据计算增长率,其中新设立未满两年的银行减半计算增长率,增长率在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2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2分,加满3分为止;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该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2.定性评价 (1)风险企业帮扶(加减分总计不超过10分)。对认真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分类帮扶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4〕1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进共退”帮扶企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46号)和《企业帮扶解困牵头行会商工作(暂行)办法》(乐企帮处〔2014〕2号)精神,分类帮扶力度较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风险企业帮扶的,每一例加2-5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落实企业帮扶相关措施的,每一例扣5分;对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情节恶劣的,取消当年评价资格。 (2)金改创新项目(加减分总计不超过5分)。成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并且推出利率市场化创新产品的,每推出一个加3分。获批产品创新试点的,每一个试点加2分。积极为我市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提供业务支持或者认真履行地方金融组织资金托管责任的,每一项加2分。因抵制或者未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顺位抵押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3〕81号)执行,受到投诉或者举报,经市评价小组查实的,每发生一例扣3分。 (3)社会评价项目(加减分总计不超过5分)。由市经信局牵头对各参评银行就金融服务创新和企业金融风险化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社会评价,社会评价调查对象主要为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帮扶类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的代表,评价方式为由调查企业对参评银行进行综合量化打分,评价具体方案由市经信局确定。根据社会评价结果,排名前5名的银行依次加5分、4分、3分、2分、1分;排名后5名的银行,扣减相应分数。 (4)受金融管理(监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门查处(加减分总计不超过5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违规受到金融管理(监管)部门查处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经济案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5)参与金改活动(加减分总计不超过5分)。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或者市金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和统计分析数据等材料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其他经市评价小组认定的重要事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加减分。 3.取消参评资格情况。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的,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 (二)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的评价标准,采取百分制。 1.共性指标(50分)。主要针对新增金融融资量、加大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价。 2.个性指标(50分)。市人行主要针对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现金供应和结构优化、推进对外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服务外向型经济能力、网上支付及手机支付业务等方面进行评价。市银监办主要针对推动完善银行管理机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商业银行网点建设、不良贷款处置等方面进行评价。 3.其他评价标准 (1)对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处罚扣分规定。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不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或者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乐清市金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和统计分析数据等材料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因履行部门职责不力、措施不当,受到上级部门或者市委、市政府查实并通报的,每发生一例视情节轻重扣2-5分。 (2)取消参评资格情况。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当或者失职、渎职等,导致重大金融事故发生或者金融风险蔓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四、奖励措施 (一)奖金总体分配方案。市财政每年安排奖金总额100万元,其中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的奖金额不高于奖金总额的20%,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对象为评价排名前十五名的银行,奖金金额根据奖金总额和前十五名银行评分值折算。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综合排名将通过本地媒体进行通报。 (二)金融机构财政存款激励。市财政安排5亿元财政性存款作为银行业评价激励措施,财政存款激励对象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市财政局根据银行业评价结果安排和调整当年度奖励存款资金,并将执行结果抄送市评价小组办公室。对银行业评价结果排名第1-5名分别给予一年期地方财政性资金存款9000万元、8000万元、7000万元、6000万元、5000万元,对银行业评价结果排名第5-10名给予一年期地方财政性资金存款3000万元,原则上财政资金存款奖励不超过该商业银行存款的25%。 五、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和纪律 (一)明确评价责任。市政府建立评价小组,由市府办联系金融工作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办等组成,评价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监管)部门的评价结果由市评价小组核定。市金融办负责评价的组织、协调、汇总、核实和对风险企业帮扶情况、金改创新项目统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税费地方留成的统计核实并负责财政性存款调整的测算、实施等工作;市人行负责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金融融资量指标的统计核实工作和奖金的具体发放工作;市银监办负责不良贷款相关数据以及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核实等工作。评价小组视评价情况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二)突出过程管理。被评价单位按要求对评价内容进行逐条逐项自查自评,以书面形式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评材料(附清单)报送至市金融办(联系人:虞博格,联系方式:61880539),由市金融办将材料汇总后报相关部门统计核实,各相关部门于每年2月中旬前将统计结果报送市评价小组办公室,核算全年各机构的奖金总额及分配方案,经市评价小组审议通过,报市政府审批。 (三)严肃评价纪律。评价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要求报送各种数据和材料。评价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严格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做好相关评价和督查工作,评价结果出现失误的,要视情追究相关责任,并扣除责任单位一定的工作绩效评价分数。被评价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评价小组反映。 六、其他 市评价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的评价项目进行调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1.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分表 2.市人行评分表 3.市银监办评分表
附件1 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分表
附件2 市人行评分表
附件3 市银监办评分表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函〔2014〕60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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