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乐清市人民政府信访听证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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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浙政办发〔2014〕78号)和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相关参考文本及问题解释的通知》(浙信〔2014〕21号)规定,现刻制“乐清市人民政府信访听证专用章”印章一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 附件:启用的印模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乐政办发〔2014〕57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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