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月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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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文件精神,实施好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自行开展重金属监测,建立重金属排放日监测制度,每日对本企业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建立重金属排放档案。 为配合“五水共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和“创模”需要,各重金属排放企业必须在次月5日前向当地辖区环保监察中队上报上月份生产废水自行监测数据。有自行监测能力的企业自行监测,无自行监测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附件:涉重金属企业名单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3日
附件下载:乐环[2014]150号(关于建立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月报告制度的通知).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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