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救助金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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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社会管理办、财政办: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4〕58号)和《乐清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乐政发〔2009〕49号)精神,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95元/月调整为465元/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63元/月调整为620元/月。现将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的救助金额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的救助金额每人每月增加57元。 三、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单独施保,农村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救助金额每月增加70元,城镇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救助金额每月增加57元。 四、上述资金调整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追加给有关镇(街道)(详见附表),支出列“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款。望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组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工作,并按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补助金。 乐清市民政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6日 抄送:乐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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