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14-136414
  • 组配分类:
  • 信息公开年报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4-03-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司法局2013年度政府信息工作报告

乐清市司法局2013年度政府信息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 2014- 03- 11 14 : 11 浏览次数: 字体:[ ]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是电子政务中心和信息公开办的指导下,我局积极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条不紊推进,现将工作报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一是领导重视,机构健全。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促使工作顺利开展及取得成效的首要前提和条件。根据乐政办发【2013】59号文件精神,我局今年七月份专门建立了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乐司【2013】25号文件),确定职能科室和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在局班子会议和机关干部学习会上明确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详细而周密的部署,根据市里有关政策文件和结合我局基本情况及时调整研究该项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二是规范管理,制度完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单位运行和管理的保障工具。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今年,乐清政府门户网站全新改版,根据要求,我局根据新要求,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今年的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主动工作机制等一系列制度,有效降低“风险”,坚持“勤政”,促进“发展”。三是整合资源,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都意义重大。今年新系统的使用,栏目更加明确,要求更加细致,我局积极配合,根据要求主动公开各类涉及民生服务领域的信息内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我局做到了政府信息公开“三个到位”。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到位。主要包括:根据今年新系统的新要求,我局将组织机构、政策文件、工作信息和政务服务等栏目的内容翔实输入,特别是政务服务事项,我局将4项行政许可,31项行政处罚和2项行政监管的流程图、法律依据等一一录入,便于人民群众直观明了的获取相关信息,便于群众办事需要。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季度报表、公文类政府信息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类目的备案工作。截至日前,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5条。其中,主动公开公文类政府信息32条,非公文类政府信息113条,较去年有大幅度提高。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到位。我局把雁荡法治门户网站作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对网站内容及时更新发布,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网站做到基本每天更新工作动态。同时在“中国乐清”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了“乐清市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方便公众查阅和了解信息.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到位。保密工作事关单位的安全和利益。随着高科技迅速发展,办公自动化的迅速普及,防止网上泄密已经成为保密工作面临的新课题。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上网信息发布前的审查把关工作,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严防发生泄密问题。截至目前,我局尚未发生泄密事件。

  三、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和乐清市政府的要求,本局公开了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直接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妥善地处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3年本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2013年我局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2013年,我局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以下诸多问题: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公开渠道和形式过于简单,在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按部就班,无创新做法等。2014年打算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切实改进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一是完善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保密审查、社会评议和内部考核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二是注重信息公开的实效,深化公开内容。及时更新,注重实效,真正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作为信息公开的重点,切实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三是力求公开渠道多样化,提高群众知晓率。拓宽公开渠道,利用一切有效的形式公开群众所需的本单位工作信息,便于群众及时、简便的获取。 

   乐 清 市 司 法 局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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