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市体育事业发展局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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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3年,在温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上,我市运动员顽强拼搏,勇创佳绩,共夺得青少年部金牌178.35枚、银牌85枚、铜牌75枚,金牌数位列温州市第二;大众部金牌22枚、银牌29枚、铜牌31枚,金牌数位列温州市第二,创造了我市运动员参加温州市运动会的历史最好成绩,为乐清人民争得了荣誉。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励工作,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市体育事业发展局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希望市体育事业发展局广大干部职工珍惜荣誉,以此次记功为契机,再接再厉,继续发扬不畏艰难、顽强拼搏、奋勇争先的工作精神和作风,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共同推进我市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2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发〔2014〕16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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