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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市体育事业发展局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4-01160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4〕1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03-17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3年,在温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上,我市运动员顽强拼搏,勇创佳绩,共夺得青少年部金牌178.35枚、银牌85枚、铜牌75枚,金牌数位列温州市第二;大众部金牌22枚、银牌29枚、铜牌31枚,金牌数位列温州市第二,创造了我市运动员参加温州市运动会的历史最好成绩,为乐清人民争得了荣誉。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励工作,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市体育事业发展局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希望市体育事业发展局广大干部职工珍惜荣誉,以此次记功为契机,再接再厉,继续发扬不畏艰难、顽强拼搏、奋勇争先的工作精神和作风,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共同推进我市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2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发〔2014〕16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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