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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4-01268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4〕1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03-31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证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4〕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

 

  

  ZJCC01 – 2014 – 0001

 

  

  温政办〔2014〕1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证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公证工作是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温州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公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证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其职能是通过行使国家证明权,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公证工作作为建设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重要法律手段,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互信关系的重要工具,市场交易中公平公正的重要平台,其作用日益显现,并成为各级政府对经济、社会和行政行为实施合法有效监管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公证工作服务于全市大局,充分发挥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市公证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与社会需求还有明显差距,公证机构内部管理不够规范,个别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规执业行为仍然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市公证工作职能作用发挥和公证事业发展,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公证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信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公证工作的责任感。

  二、充分发挥公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一)支持公证机构发挥职能作用。

  公证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地过滤违法或消极因素,确保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动有序进行和社会秩序安定。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主动申请或鼓励、引导相关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以下公证业务: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采矿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公证事项;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国有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等公证事项;

  3.房屋征收及补偿过程中的保全证据、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分配、委托等公证事项;

  4.办理不动产、股权及其他有价证券变更登记过程中的继承、赠予、置换、析产、遗嘱、亲属关系等公证事项;

  5.附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事项;

  6.城镇房屋及商品房以及有涉外因素房屋的预售、买卖、抵押、租赁,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委托、声明等单方法律行为等公证事项;

  7.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协议、章程、股权转让、收购等,以及国有企业的兼并、联营、租赁和产权转让等公证事项;

  8.农村集体产权改制过程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等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分户、股改等公证事项。

  (二)加强公证机构执业保障。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继承、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等涉及证明当事人身份、确定财产关系等公证事项时,按照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公安、民政、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税务、住建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组织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证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发现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冒用公证机构、公证员名义出具公证书等不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和举报,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公证队伍建设。

  将公证行业发展规划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体系,把公证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根据执业区域任务情况相应加强人员力量,通过政策扶持和市场培育,不断发展壮大公证队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要严把公证员选录关,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录。加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端正公证从业人员的服务理念和责任意识,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每年对公证人员网上教育与集中面授不少于40小时。鼓励公证机构在职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提高技术职称,不断优化公证队伍人才结构,提高公证队伍整体素质。

  三、切实加强对公证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一)完善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对公证行业、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公证员协会要切实履行保障执业权益、指导业务发展、规范执业行为的职责,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

  (二)健全公证执业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日常执法检查、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执法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投诉,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

  (三)加强公证行业信用建设。将公证信用建设纳入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诚信档案,并成为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实行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实行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逐步完善公证责任赔偿、责任保险和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构建公证行业诚信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公证公信力。

  (四)加强公证行业收费管理。认真执行《价格法》,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办理涉农及困难群众公证,要采取减免措施,或提供法律援助;对涉及不动产公证事项,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尽力减轻社会负担。

  (五)实行规范的财务管理与薪酬制度。

  按照司法部、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全市公证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公证机构应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市直属公证处按照《温州市市级直属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温州市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办法》(温政办〔2011〕153号)及《关于市属生产经营类和差额拨款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问题的通知》(温人社发〔2012〕222号)要求,实行总量控制、绩效考核制度。县域公证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参照市直属公证处核定办法执行,其工资基准线按照各县域水平确定。

  四、努力提升公证机构规范化水平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公证工作内容、程序等进行统一、规范和细化,在执业行为、管理制度、办公场所、窗口形象等方面实现规范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全市各公证机构尽快统一公证办证软件和管理软件,并实现联网,组成全市统一的公证信息化综合平台,全面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三)完善质量管控体系。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公证质量检查控制机制,经常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将公证质量与公证机构年检、考核、评先及公证员绩效考核挂钩,严格奖惩,实行质量问题倒查和追责制度,确保公证行为合法有效。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2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2日印发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函〔2014〕16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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