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 切实解决“酒局”、“牌局”等问题的通知 (浙纪发[2014]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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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纪发〔2014〕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纪委,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省委提出严肃整治“酒局”、“牌局”等问题以来,全省各地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仍有少数单位和干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着法子组织和参与“酒局”、“牌局”。如有的在单位食堂、内部招待所、农家乐等场所搞变相的大吃大喝,有的以干部调整、岗位变动等名义用公款聚餐,有的用会议费、印刷费、办公用品等发票冲抵公务接待费用等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巩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成果,切实防止“酒局”、“牌局”等问题的反弹、回潮,现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省各地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和“六个严禁”等有关要求,在公务活动中严禁组织或参与 “酒局”、“牌局”,切实做到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提供各类烟酒;同城一律不准安排公务用餐;下基层工作时一律不准接受宴请和夜宵;一律不准借干部调整、岗位变动等名义用公款安排宴请和聚餐;一律不准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或者在单位食堂、内部招待所、农家乐等场所搞变相的公款大吃大喝;一律不准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上班时间、工作日午休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参与打牌、打麻将等活动。
二、全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作风建设有关要求,自觉远离“酒局”、“牌局”,把主要精力用在工作上,把业余时间用在学习上,努力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和交往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领导干部不得组织由本人支付费用,有同事、下属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的聚众酗酒,参加其他私人聚会(休闲娱乐活动)和自费餐叙也应注意形象,不能失态,不劝酒、不醉酒、不酗酒,更不得酒后驾车、酒后滋事。参加休闲娱乐活动要区分场合,把握分寸,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不得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要自觉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新风正气,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良好形象,以优良党风带动民风社风。
三、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整治“酒局”、“牌局”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担负起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认真抓好《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贯彻执行,从严要求,从严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着力引导党员干部强化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打消少数人的侥幸之心、观望之念,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来。要结合实际,深入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在解决“酒局”、“牌局”等“四风”问题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明纪律,以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早打招呼,早提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省委要求,对参加“酒局”、“牌局”问题进行深刻检查,并作为专题民主生活会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自觉带头落实的同时,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加强正风肃纪,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党员干部组织和参与“酒局”、“牌局”以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问题。对有违反上述规定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性质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中共浙江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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