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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乐清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4-01324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4〕39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07-28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4年乐清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

  2014年乐清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根据环境保护部等国家8部委《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及省、温州市环保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继续深化重污染行业整治,深入整治电镀、造纸、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问题;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结合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重污染行业整治“回头看”,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力推进全市重污染行业整治。

  全面落实《浙江省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2014年度实施方案》、《温州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实施方案》(温政发〔2012〕21号)和《乐清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实施方案》(乐政发〔2012〕12号)要求,确保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1.严守时间节点。2014年是我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的关键一年,要全力抓好电镀行业整治扫尾工作,12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深化造纸行业整治,9月底前通过温州市政府核查验收;加大化工整治力度,12月底前完成2家化工企业通过原址整治验收,5家化工企业搬迁关闭。

  2.严格整治标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电镀、造纸、化工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严格确保整治进度和整治质量;要严格执行各个行业的整治标准,督促企业予以落实,对所有未按时通过验收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通过媒体公布停产企业名单,必要时采取断水断电措施,确保停产到位。

  3.不断深化拓展。在六大重污染行业的基础上,不断深化铸造行业整治,确保年底前完成大荆片区冲天炉铸造企业整治及验收工作。同时,全力推进中频炉深化整治。

  (二)全面加强全市环境综合治理。

  1. 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以治污降霾为重点,严格按照《乐清市2014—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要求,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能力建设,2014年力争城市空气环境质量AQI指数优良率达80%以上,努力让公众呼吸上清洁的空气。

  (1)强化车辆交通淘汰管理。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确保乐清市2014年淘汰“黄标车”5297辆,2014年12月底前开展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工作,确保机动车环保检测率80%以上、环保标志发放率90%以上;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强联动,积极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落实机动车限行制度;大力发展清洁交通,建立形成便捷舒适的交通网络,加快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同时,进一步提高油品质量,今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标准柴油。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一要淘汰分散小锅炉,分区域、分步骤有序推进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等工作。今年要淘汰已划禁燃区内燃煤锅炉和炉窑,同时推进全市其他区域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督促推进“煤改气”、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以及乐清电厂1号和4号机组完成除尘设施提标改造。二要控制燃煤项目。今后,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外,不再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三要推进清洁化改造,新建燃煤电厂要采用清洁排放新技术,在用的6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要实施清洁化改造,使排放的烟气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其他热电锅炉也要实施深度治理,使排放的烟气达到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的特别限值要求。

  (3)抓好工业废气整治。要继续抓好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业烟粉尘治理和脱硫脱硝工程三个重点,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一要重点检查电力、焦化、水泥、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二要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三要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电力企业,上报温州市环保局,一律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要主导、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桔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2. 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重大战略部署,按照“五水共治、治污先行”的思路,全面落实河长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环境治理。要在我市近年来集中整治造纸、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医药制造行业等污染行业的基础上,强势推进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打污染清江河”专项行动,重拳出击、以打促管,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1)重点突出截污纳管。要全面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园管理,实施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相结合,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加强管网配套和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率、运行负荷率和出水达标率,加大对重点区域部位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

  (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推进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地创建,健全完善饮用水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全面消除环境隐患,保障饮水安全。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通知》(浙环函〔2014〕19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排查和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的污染源及环境风险,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杜绝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3)严厉打击非法窝点遏制污染转移。继续深化非法电镀、非法线路板、小酸洗、废塑料洗涤等非法窝点打击取缔工作,实施集中联动、精确打击,采取断电、断水、查封生产设备等严厉措施对非法生产窝点予以有效取缔;加大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坚决予以立案处理。同时,要加大随机回访频次,防止非法窝点反弹回潮,遏制污染转移,消除区域性污染隐患。

  (4)严格环境违法查处。以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开展的“打污染清江河”专项行动明确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部位和重点对象为工作重点,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请市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关停;对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市政府已建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潘洪明(市环保局)为办公室主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强化措施,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坚持信息交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办案协调和案件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

  (二)细化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对照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四个阶段的具体部署,要求上只能更严不能放宽,内容上只能做加法不能做减法,进度上只能提前不能延后。进一步梳理辖区内的工作重点,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三)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查督办。结合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开展重点督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采取通报批评、重点督办等措施。

  (四)实施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上旬)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中下旬至9月)

  集中对电镀等六大重污染行业整治落实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曝光一批严重违法企业。

  (三)督查阶段(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镇街专项行动开展督查。 同时,要切实做好迎接省、温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经验与成效,完善长效管理措施,于2014年11月1日前将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盛久兴,联系电话:62571663,电子邮箱:yqjcdd@163.com),并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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