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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4-01330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4〕4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4-08-15
  • 有效性:
  •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

  乐清市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我市区域内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校园稳定,修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部门的专项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学校是指乐清市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按程序审批成立的教育机构。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妨碍,或对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有关部门和学校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包括: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灾,台风、暴雨、冰雹、寒潮、高温、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海啸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学校建筑质量事故,学校设备质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体活动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危险品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集体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群发性疾病以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师生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如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集体上访等;各类统一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如试卷泄密、考场失控、群体作弊等。

  四、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

  (三)预防为本,及时控制。

  (四)区分性质,依法处置。

  (五)部门联动,协调应对。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一)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鉴于人员调整和工作需要,对乐清市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成员进行调整,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信访局、财政局、监察局、乐清日报社、广播电视台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对重、特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育应急办)设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各类学校也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二)市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教育局: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安全设施建设指导,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提高师生法制意识;及时封锁事故现场或可疑区域,负责做好安全保卫、秩序维护、交通疏导、事故调解以及强制执行任务;在处理统一考试安全事件中,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及时侦破案件,维护考试权威和考场秩序;对于刑事案件,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拘捕嫌疑人员,最大限度地保证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3.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技术方案,负责对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患者的医疗救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应急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现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市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预报工作,遇有恶劣天气迹象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及时通知市教育局,随时监控、发布险情通报。

  6.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教育设施进行科学规划,消除和减少学校受地质灾害的影响,配合做好校舍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8.市信访局:做好重大教育信访事件的接访工作。

  9.市财政局:及时拨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费用,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工作。

  10.市监察局:负责对在重、特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查处。

  11.乐清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二、工作机构

  市教育应急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制订预防、处置全市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和工作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及时消除突发事件的隐患,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负责学校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二)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并立即赶赴现场,根据指令进行应急处置;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处置情况;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开展救援工作。发生一般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时,立即做出处理事件的决策,指挥和协调具体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信息,及时收集报送有关信息;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及现场安全保卫,事故区域警戒行动;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险情地区师生的安全转移工作等。

  (三)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建立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档案;追究责任,实施奖惩;排查损失情况,督促学校开展修复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做好事件的调查和结案等工作。

  第三部分 运行机制

  一、建立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逐级报告制度

  (一)一旦获悉可能发生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发生突发事件后,学校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教育应急办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件的简要过程、伤亡人数、波及范围,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和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等。同时,随着事态的发展做好续报工作。特殊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

  (二)市教育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情况严重时,市教育局要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温州市教育应急办报告。

  (三)当发生重、特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教育应急办要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二、先期预防和处置措施

  (一)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市教育应急办、学区和学校要根据市政府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级别落实预防和处置措施,针对当地特点,重点做好防汛、抗台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一旦接到预报,立即进入抗灾状态。

  1.一般灾情

  各学区、学校值班人员向市教育应急办汇报灾情;市教育应急办成员进岗到位,通知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抗灾准备。

  2.较大灾情

  市教育应急办成员进岗到位;落实防御措施,通知地处危险位置或有危房的学校做好抗灾准备;并向温州市教育应急办汇报灾情。

  3.重大灾情

  市教育应急办成员进岗到位,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灾情;建立抢险救灾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和协调学校和各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善后处理等工作,全力做好师生员工和财产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事故灾害类突发事件

  1.学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突发事故发生后,学校有关责任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救助受伤害师生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向市教育应急办上报事故情况,并向有关单位求助。

  3.接到报警,市教育应急办即刻组织相关负责人员赶赴现场,并指导学校(单位)进行自救,及时切断危险源,预防和制止事故灾害的进一步扩大,保护好现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情况,听从指挥。

  4.组织好学生的疏散工作,做好学生家长的安抚工作;阻止学生参加突发事故救援工作。

  5.对事故的处置,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学校确负有责任的,应及时筹措、兑现赔偿资金,防止矛盾扩大。

  (三)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结合学校的特点,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

  1.传染病

  (1)一般突发事件

  所在镇街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具体措施: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教育系统内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系统内的疫情通报;市教育应急办组织专门人员指导与督促疫情发生地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学区和学校做好进行应急状态的准备;学校内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必须加强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加强对厕所、食堂及饮用水的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较大及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镇街发生属于较大及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掌握全体师生情况并及时上报;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

  (3)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镇街发生属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二、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避免人群的集聚;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所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4)校内疫情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以下工作:根据出现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可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若需全校停课,须报市政府批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采用网上授课、电话咨询与指导、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2.食物中毒

  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学校应立即停止出售食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教育应急办和卫生、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做好有关现场保护,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待确认后交卫生、公安部门处理;积极配合卫生、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卫生、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3.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卫生事件

  当此类事件发生,学校应迅速报告市教育应急办、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将受害发病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卫生部门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四)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1.群体性事件

  (1)一旦发现有发生此类事件的倾向,事发学校或单位要立即向市教育应急办和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说服教育、思想引导相结合的方法,教育聚集人员通过合法途径、正当渠道解决问题。

  (2)市教育应急办和当地学区、公安部门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工作。要严密掌握、控制现场动态,注意调查取证;了解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组织人员情况,耐心细致说服他们配合做好劝散工作。

  (3)在教育疏导、反复劝散无效或发生聚集闹事等情况时,市教育应急办要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并配合公安部门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4)事态平息后,各有关部门、学校认真总结教训,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改进工作,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各类统一考试安全突发事件

  (1)统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考点应立即向市教育应急办报告,并做好突发事件情况记录。市教育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

  (2)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考试管理部门和考点应及时向考生说明情况、安抚考生情绪,并按规定做出相关决定。

  (3)发生考前试题试卷泄密事件时,考试管理部门应迅速报告市教育应急办和公安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控制现场事态,开展调查处理,尽可能地将波及范围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内,并按规定做出相关决定。

  (4)发生集体作弊、考场秩序失控、集体罢考等事件时,考试管理部门应迅速报告市教育应急办和公安部门,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并按规定做出相关决定。

  三、应急保障机制

  各学校或单位应根据要求配备消防器材以及消杀药品等救灾所需物资,加强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训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物资能源供应充足,医疗卫生服务、治安、交通运输等工作措施到位。

  四、后期处置措施

  (一)善后处置

  市教育局和各学区要迅速查清学校受损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督促学校立即组织力量,开展修复工作,尽快使学校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档案

  市教育局、学区和事发学校(单位)按照逐级报告制度,做好后期处置情况的报送工作,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案,建立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档案。

  (三)实施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完善制度

  市教育局、各学区和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四部分 其他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乐清市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乐政办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函〔2014〕43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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