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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函 关于《乐清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函 |
为规范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处理,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市畜牧局代市政府草拟了《乐清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现我办将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8月27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电话:61880503。 传真:61880535。 邮箱:yqsfzb@yueqing.gov.cn 通讯地址: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乐清市行政管理中心C502室,邮编:325600。 附件:《乐清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乐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乐清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处理,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温政办〔2012〕18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以及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所界定的畜禽养殖场。 第四条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 第五条 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制定、业务指导;负责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监督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动物饲养场(小区)、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科研单位及动物诊疗机构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上市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索证索票工作,防止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和餐饮行业,同时监督市场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刑事案件。 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发生地镇街河道保洁单位打捞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交由当地收集点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住建局负责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及相应规划设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无害化处理政策性补贴、公共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经费,监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资金使用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和发病动物及其产品的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动物散养户对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第六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监管制度、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和部门间执法抄告制度,发现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及时处置。 第七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是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必须第一时间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市政府将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九条 各镇街应当单独或联合建立相应规模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收集点,负责收集、运送辖区范围内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市农业局(林业局)建立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各镇街收集点以及其他委托单位(个人)运送来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定点屠宰场(点)、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场所,应当配备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专人负责病死动物数量核查、统计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自行进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如无法自行处理的,可以委托当地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收集点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代为处理,除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隔离场所外,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按规定标准承担。 第十一条 不具有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委托无害化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处理。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按照规定标准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当地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收集点,或者向当地收集点报告,由收集点收集并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各镇街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收集点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收运。收运及无害化处理不得向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林业局)另行制定。 在应对突发性动物疫情中,对大量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实绩突出的镇街,其处理费用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并支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定点屠宰场(点)、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单位或者个人加强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并支持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健全病死动物确认、无害化处理补贴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 第十六条 对涉及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处理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征集部门: 乐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4-08-15 14:39:46 | 截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