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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飞机携带“充电宝”有新规 不能托运,飞行时禁用,未标注参数的禁飞

发布日期: 2014- 08- 28 09 : 03 浏览次数: 字体:[ ]

  本报讯(记者 徐琴微 通讯员 黄章峰)“乘了很多次飞机了,还是第一次因为‘充电宝’的原因没过安检。”昨天,市民小叶告诉记者,最近,他乘飞机去海南旅行,在温州龙湾国际机场登机安检时,因随身携带的“充电宝”没有标注任何跟额定能量有关的数据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民航总局出台的新规,被安检人员拦下。最终,小叶将“充电宝”暂存在机场,才解决了这一问题。

  昨天,记者通过民航总局官方网站了解到,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因此,市民坐飞机出行前,一定要弄清自己携带的移动电源的有关信息是否完整且符合规定,严格参照民航总局出台的新规,同时在购买充电宝时警惕“三无”产品,以防安检时遇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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