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轮岗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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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 清 市 教 育 局 乐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乐 清 市 财 政 局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教〔2014〕29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 轮岗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学区(单位),各学校: 为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人〔2013〕70号)和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教人〔2014〕49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通过校级领导合理流动,达到学校领导班子人员的优化组合,提升学校综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骨干教师流动,进一步促进骨干教师的合理分布,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高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水平;加大普通教师的流动力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充分发挥多岗位任教对提高教师教学业务水平以及综合素质的作用,消除教师职业倦怠,不断激发工作热情和工作活力。 二、工作原则 均衡发展原则。以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为目标,扬长补短,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缩小城乡差距、校际差距,积极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向缺编学校流动,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因地制宜原则。市教育局将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区域特点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实施办法,制定学年度交流计划,各教育学区、学校也要结合本片区、本校实际制定学年度交流计划,以教师校长交流为抓手进一步推动教师队伍建设。 积极稳妥原则。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引导教师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交流,稳步推进改革。统筹兼顾学校发展需要和教师实际情况,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公开公正原则。要公开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程序和办法,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把真正优秀的教师校长交流到重要岗位上去,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要严明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交流对象和条件 (一)交流对象。 1.校级领导: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满10年的学校正副职领导,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轮岗交流。 2.普通教师:男50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下的,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12年的,必须交流。 3.骨干教师: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已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12年或已享受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奖满5年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交流。 4.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自愿要求参加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可纳入交流。 (二)以下人员可不纳入交流范围或暂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1.已有2所以上其他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超过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在现学校已连续任职满15年的应纳入交流。 2.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市教育局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3.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市教育局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延长时间至多不得超过3年。 四、交流范围和方式 (一)交流范围 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骨干教师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在就近或同一学区内进行交流。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后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年。2014年起,市域内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每年交流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校级领导总数的30%,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总数的15%,符合交流条件的普通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由各学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上述骨干教师系指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乐清市级及以上名师、“三坛(教坛新秀、中坚、宿将)”、学科骨干教师,以及经市教育局确认,并纳入市级骨干教师管理和校级后备干部管理的其他优秀教师。 (二)交流方式 交流坚持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和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与教师培养、使用和优化教师队伍相结合,坚持多形式、多层面开展交流工作。学校要根据在本校连续任教时间从长到短推荐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师进行交流。 1.指导型交流。重点是鼓励城区学校的名师、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民办学校、城区薄弱学校流动,指导农村学校、民办学校、薄弱学校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 2.合作型交流。各教育学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名校集团化”、“城乡互助共同体”、“联盟合作学校”、“双向对口交流”等形式进行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3.顶岗型交流。建立新教师培养基地,既促进新教师培养,又缓解城区学校因选派教师参与交流而产生的任课教师不够的矛盾。 4.优化型交流。特长教师向特色学校流动,富余学科教师向空缺学科学校流动,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超编学校与超编学校根据学科余缺进行互补流动式流动,进一步促进教师结构优化。 5.走教型交流。采取就近片区内走教兼课的办法,解决部分学校音体美、劳技、信息、心理健康等结构性岗位空缺问题。 各教育学区、学校也可根据本片区、本校的特点,实行更有利于队伍建设和教育均衡发展的交流形式。 五、保障机制 (一)完善教师管理体制。市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坚持“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市编委办对市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教职工人事管理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市教育局具体负责统筹教师资源配置。统一市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编制配置标准、岗位结构比例、招考聘用和考核标准、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等。市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市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统筹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交流计划,市教育局应及时调整变更相应的岗位设置方案,以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岗位聘任的需要。人员交流后,市教育局应及时将编制使用和岗位聘任变化情况报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职称教师原则上应实行均衡配置,并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市教育局可在全市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交流教师,确保交流后聘任职级保持不变或高于交流前。 鼓励开展试点,由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市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探索建立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的教师管理新模式。 (二)建立和完善校长选拔、教师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机制。义务教育学校新任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其中每所学校任职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从2017年开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参评浙江省特级教师、乐清市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时,被评选人须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凡 在薄弱学校、农村或民办学校任教期间晋升正高级、高级职称,以及获评省特级教师、温州市名师、温州市“三坛”荣誉的,本校服务期均不得少于3年,服务期内非组织原因调离本校的,停发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奖。定向评选的乐清市级及以上的“三坛”教师,服务期不少于5年,服务期内非组织原因调离本校的,取消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 (三)完善交流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确保其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继续实施并逐步提高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和补助金标准,并进一步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边远山区和海岛学校倾斜。对参加交流的城区学校教师在交流任教期间,可享受相应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和补助金等。各类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奖在绩效工资总量外由市财政单列实施;在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奖总量内,奖励从城区交流到农村任教骨干教师,其年度考核奖不低于城区学校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奖的1.5-3倍。优先资助参与交流到农村的名优教师设立工作室。国培和省、市级骨干教师培训首先保证农村教师和参与交流的教师参加。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由市教育局实行统一考核,对其中表现突出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 对组织统筹安排交流而本人不服从派遣的骨干教师停发年度考核奖,将该经费用于奖励交流的骨干教师。 对应交流而不服从组织安排交流的教师,在岗位聘任时,予以低聘一级或聘到最低等级岗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教师校长交流的重大意义,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教育局要成立教师校长交流工作指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等组成,具体指导和落实全市范围内的教师校长交流工作。选派交流教师的学校,要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工作,组织教师有序开展交流,努力帮助教师解决交流中遇到的各类困难。接收交流教师的学校,要热诚对待每一位流入的教师,尽快帮助流入教师熟悉学校环境和文化,及时融入学校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流入教师的作用。 (二)分级规划实施。市教育局要把教师校长交流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每年3、4月份全面掌握全市范围内学校师资需求和在编教职工基本情况,统筹制定年度交流计划,划定教师校际交流片区,将交流指标落实到各教育学区、学校;根据市域内校长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直接提出校长和骨干教师交流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各教育学区、学校每年进行调查摸底,核清人员学科、年龄、教龄结构和学校工作年限等情况,根据交流要求和教师队伍的实际,制定年度交流计划。 (三)加强政策宣传。市教育局和各教育学区、学校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多形式引导教师深入认识交流的意义和价值,消除思想顾虑。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校长交流工作方案。要大力宣传和总结交流教师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 (四)平稳有序推进。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握工作重点和进度,循序渐进。保持和发扬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作用,避免“削峰填谷”。坚决防止部分学校因交流而引发学校超编、超岗位结构比例配置等现象发生。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解决交流教师的后顾之忧,尤其要关心交流到农村学校任职任教教师校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乐清 市 教 育 局 乐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乐清 市 财 政 局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温州市教育局,乐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 乐清市教育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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