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青南路延伸工程房屋拆迁政策处理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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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属相关社区、村(居): 为加强柳青南路延伸工程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经柳市镇政府、柳市国土分局、柳市住建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深入讨论研究,特制定柳青南路延伸工程房屋拆迁政策处理补偿办法,具体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柳青南路延伸工程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 二、拆迁补偿的对象,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凡拆迁范围内承租、借用、承典他人房屋的原使用人,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拆迁中涉及的有关事宜,由原使用人与所有权人自行协商解决。 三、村集体和公共所有的房屋建筑(构)物,按补偿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不予赔偿安置用地。如确需建设的,应以基建项目的程序上报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四、已经批准使用而使用期限未满两年的临时建筑设施,按重置价(经评估确定)的60%给予经济补偿,未经批准的违章违法建筑和已经批准而使用期限已到二年的临时建筑,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赔偿。 五、对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价格详见附件1)。 六、被拆迁用地的补偿安置: (一)对被拆迁已经确权的用地(包括老屋应予以确权的部分)和已批二年以内未建房的空宅地,予以补偿安置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具体标准如下:凡拆除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71平方米(不含71平方米)赔偿一间(约43.2平方米下同);拆除71平方米(含71平方米)——116平方米(不含116平方米)的赔偿二间;拆除116平方米(含116平方米)——161平方米(不含161平方米)赔偿三间;拆除161平方米(含161平方米)以上赔偿四间;拆除25平方米(不含25平方米)以下的给予经济补偿。 对于该类用地补偿安置后的平衡,实行货币找补的方式,即:被拆迁已确权的面积多于补偿安置地面积的,每平方米给予补偿2万元;被拆迁已确权用地面积,小于补偿安置地面积的,每平方米收取1.5万元。 (二)对未确权的被拆迁用地按用地起点时间、用地功能等因素综合考虑,分别给予补偿安置用地或者建筑面积(指标),具体分以下三种情况补偿安置: 1、长册上登记为房屋用地的(祖上留下的老屋),由于拆建、改建、塌毁等各种原因,未能被确权的用地,经国土部门核实,按1:0.5比例予以补偿安置宅基地。其用地面积一并计入到本条第(一)项中的已确权用地面积中,国土部门无法核实的,按一事一议集体商量。 2、除上述已作补偿安置外的用地(包括道坦),以下简称非居住用地(村庄内存量土地);因拆迁赔偿的宅基地根据规划布置与农村实际,每间至少已配置25㎡非居住用地;因此,以赔偿的宅基地每间配置25㎡非居住用地作为基准,对非居住用地实行少找多补方式予以补偿安置。即:被拆迁的非居住用地面积少于赔偿宅基地间数乘以25平方米计算的用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345元;被拆迁非居住用地面积多于赔偿宅基地间数乘以25平方米计算的用地面积,按1:1的比例予以补偿安置单间联建式的建筑面积(指标)。 3、如遇上述补偿安置办法没有覆盖的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落实安置方案。 (三)在拆迁安置地块中优先安排落实已确权用地的宅基地位置。 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工程建设用地涉及青苗、果树、其他经济作物、林木及地上附着物和设施,按不同品种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详见附件2)。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或者同类别情形特殊的,可以按实际情况或者经有关部门评估后予以补偿。上述补偿费均已包含移栽、收割、砍伐及搬运等有关费用。 八、其它有关拆迁安置规定 1、拆迁安置房征用地址,由镇政府统一规划,报上级规划、土地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任意选择拆赔用地座落地址或变更用地四至。 2、安置房建设实行四统一。即:统一整体布局,统一立面结构,统一楼房高度,统一地坪标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任意变动。 3、柳青南路延伸工程两侧房屋,按设计红线拆除后的剩余部分进深少于3米的或剩余面积不足20㎡的,应一次性拆除,其占地面积计入拆赔用地总面积内,按本补偿办法统一处理。 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补偿标准: 1、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迁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其被拆迁房屋批准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拆迁人不再安排周转用房。 2、搬迁补偿费以每户搬出迁入两次计,按照以下规定分档给予补偿,拆迁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每次搬迁费1200元合计2400元;拆迁建筑面积100㎡以上200㎡以下的,每次搬迁费1800元,合计3600元;拆迁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每次搬迁费2400元,合计4800元。 十、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1、以摸文的方式落实赔偿宅基地的四至(摸文办法另行制订),先拆迁后摸文,没有签订《柳青南路后西段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未全面履行该拆迁协议的,不得参与拆赔安置地基的四至摸文。 2、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申报建房手续,按拆赔用地规划的要求审批,并免收城建配套费。 3、被拆迁人应与柳市镇政府签订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约定的时间自动搬迁,腾空被拆房屋,逾期不搬迁的,由政府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性拆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4、重点道路网建设办公室和村双委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处理的各项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征地与拆迁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碍和破坏。对一些单位或个人提出无理要求的,应做好教育工作,对个别敲诈勒索,阻碍工程施工的,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青苗、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柳市镇党政(人大)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印发 附件1: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2: 青苗、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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