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促进我市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号3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关于印发乐清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乐教计〔2011〕号3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2014年秋季继续实施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计划和一类困难生免学费、代收费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操作依据
按照《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乐教计〔2011〕号38号)文件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资助对象类型及资助标准
(一)免学费资助
1.资助对象
一类困难生,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
2.资助标准
免学费、代收费。
学费、代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在各类民办高中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
1.享受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年人均收入4600元以下的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一类困难生),各校资助名额见《2014年秋普高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名额分配表》。
2.补助标准
每生每年1500元,按每学期750元发放。
三、申报程序与方法
一类困难生需出具县级及以上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有效证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需出具注明家庭年人均收入的村委会(居委会)及镇(街道)两级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学生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乐清市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资助申请表》或《乐清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2014年春季已享受免学费或国家助学金的且2014年秋季仍符合享受条件的学生,无须提交申报表与相关证明材料。
资助学生名单经由学校初审后分类汇总,填写《2014年秋乐清市普高学校困难生免学费名册汇总表》和《2014年秋乐清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及市财政局复核后,予以拨款。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校统一在邮政储蓄银行为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并将助学金按学期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进行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四、评定及材料上报时间
评定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各校10月15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须经学校经办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校印)上报市教育局计财科。
五、注意事项
1.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实行公示制,建立专门档案。
2.各学校经办人需及时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录入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如因信息不全而造成无法审核、财政无法如期拨款的,由上报学校自行负责。
附件:1.乐清市普通高中教育学校困难生资助申请表
2.2014年秋普通高中教育学校困难生免学费名册汇总表
3. 2014年秋普高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名额分配表
4. 2014年秋乐清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
乐清市教育局
201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