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中小学发展性评估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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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教〔2015〕2号 各学区,各中小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 (浙教督〔2009〕47号)精神,2010年制订了《乐清市初中发展性评估实施细则》(乐教〔2010〕35号),开始10所示范初中的发展性评估,2011年又制订了乐清市小学和普职高两个发展性评估实施细则,在全市全面实施中小学发展性评估工作。经过四年多时间的努力,已完成首轮学校发展性评估工作。为做好第二轮学校发展性评估工作,经研究,决定将乐清市小学、初中和普职高三个发展性评估实施细则整合为《乐清市中小学发展性评估实施细则(修订)》,并作适当的修改。现将新修订的《乐清市中小学发展性评估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全市各公民办中小学认真贯彻实施。 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5年1月20日 2015乐清市中小学发展性评估实施细则(修订) 一、评估目的 实施学校第二轮发展性评估的目的是促进学校认真制订和实施新的三年发展规划,引导学校自主发展和内涵发展,推行学校目标管理;促进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内在机制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逐步形成办学特色。 二、评估指标 中小学发展性评估指标分为“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两个部分。“基础性指标”强调规范办学,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范要求制定的,体现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规范等方面内容。“发展性指标” 是根据学校新的三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学年度领域目标,完成学校学年度推进计划,强调不同办学水平的学校每年都有所发展,尽量体现学校发展的方向和特色追求。本细则中“基础性指标”(附件1)共设定A级指标3项,B级指标10项;“发展性指标”(附件2)共设定了A级指标10项,不设B级指标。要求如下: (一)发展性评估指标体系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性指标”分值为40分,“发展性指标”分值为60分。“发展性指标”的各项分值由学校自行确定,原则上要考虑各项指标间的平衡。 (二)全市各公民办中小学都要参与全部“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中前9项指标的评估;学校根据新制定的三年发展规划领域,年度“推进计划”内容和“达成标志”内容,做好每个领域发展;A10自加项目,由学校自行确定,可选可不选。 三、实施步骤 中小学发展性评估是学校发展的一项全局性系统工程,新一轮发展性评估工作仍分三学年实施,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7年8月。 (一)修改新发展规划 学校要认真分析前三年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结合实际情况,认真修改已制定的新三年发展规划内容,调整各领域年度目标,规划好学校发展的三年工作内容,力求各领域每学年提出的目标可以检测。 (二)实施发展规划 学校要将新三年发展规划中的每学年度“推进计划”内容和“达成标志”内容,填写在发展性评估网上评估的“领域学年度目标”栏目;每学期学校要将常态管理的资料及时上传到相应评估网栏目;每学年学校对各指标进行自评打分,写好自查报告,挂在评估网上。学校发展规划实施启动后,各学校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各学区、督学责任区要定期对学校进行指导。 (三)组织终结性评估 终结性评估由学校对三年一轮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市教育局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组,对学校三年规划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实地终结性评估。评估的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得分分别为90分以上、80—89分、60—79分、60分以下。学校在综合自我评价和督导评估基础上提出自身改进措施,并制订新一轮发展规划。 四、实施要求 (一)明确要求。学校领导要认真学习新的评估文件,深入领会新一轮学校发展性评估工作精神,明确工作要求,做好工作部署,并按时做好相关工作的材料报送与组织迎检等工作。 (二)制订方案。为确保发展性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学校要制定发展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发展规划实施措施、自查自评等工作。 (三)全员参与。各校要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领会学校发展性评估的目的和意义,充分调动、发挥教职工在学校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四)自查自评。各校要建立发展性评估自评小组,按时完成各学年自评工作,使三年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得到及时诊断、矫正,促进学校持续科学发展。 五、结果运用 (一)市教育局将把各学校的发展性评估结果作为学校评先评优、校长学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初中升高中招生指标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二)对办学水平终结性评估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学校,市教育局将予以一定的奖励,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1.乐清市中小学发展性评估基础性指标 2.乐清市中小学发展性评估发展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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