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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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13年,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争创“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为总目标,以“业务提升年”为总抓手,结合全市中心工作,团结协作、真抓实干、争先创优,各项工作成效明显,在全省基层院分类绩效考评中名列A类院第二,获全省信息工作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同时还被荣记温州市集体三等功。
查办职务犯罪 注重查办受贿案件,全年共立案侦查21件25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8件21人、渎职犯罪3件4人),同比上升47%,大案15件18人(其中科局级干部5人),50万元以上特大受贿案6件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300多万元。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有9名行贿人受到刑事追究。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对乐清湾港区吹填工程等政府主导性工程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研究国有企业、工程建设等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案件剖析会形式深入到发案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研,向市委市政府提交职务犯罪预防年度分析报告。通过开展“五进”活动、组织庭审观摩、参观警示教育基地、举办检察开放日、开展新任农村干部涉农职务犯罪预防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升了职务犯罪预防效果。
打击刑事犯罪 坚持严打治乱,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惩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全年共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1675件2192人,提起公诉案件2184件3675人。联合公安、法院等单位开展“除恶治乱”、“打侵财防盗抢”等专项行动,批准逮捕的故意杀人、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和涉黑涉恶案件183件238人,提起公诉案件437件727人;批准逮捕的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534件692人,提起公诉案件572件918人。开展“排查整治、强基促稳”专项活动,促进平安建设。落实宽缓刑事政策,全面推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140人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对19名逮捕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加强不诉措施的运用,对79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全年决定不批准逮捕25人、不起诉2人,并落实了帮教。健全化解矛盾工作机制,完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15件可能激化矛盾的案件做好释法说理、疏导稳控和风险防范工作。深化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落实刑事和解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努力把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民行申诉和解、涉检信访息诉等融入到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格局中,成功息访化解中央政法委交办的信访案件1件,促成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37件,调处息诉民行申诉案件6件,其中1件被评为“全省优秀调处案例”。开展刑事被害人多途径救助工作,通过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方式救助6人。
诉讼监督工作 一是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重点监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全年共监督立案20人,纠正漏捕10人,追诉漏犯38人,经监督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判处死缓、无期各1人;对侦查违法情况提出监督意见24件,排除非法证据19件;提出刑事抗诉9人,已改判或发回重审4人。联合法院、公安等单位在全省率先建立了电子文本证据移送平台,落实庭前会议制度,推行简易案件程序,采取“三集中三简化两重点一监督”公诉模式,提高了诉讼效率,增强了庭审效果。二是强化刑罚执行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违法监管等行为,审查减刑及暂予监外执行的235人次,纠正减刑不当的11人,提出监督意见的32件。推进社区矫正信息联网,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出监督意见6件,经监督收监执行1人,纠正脱管、漏管4人。严肃查办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2件2人。三是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请抗诉的9件,已改判或调解的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7件。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成功监督1件涉外民事委托执行案件。完善惩防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加大监督打击力度,共查处虚假诉讼17件22人,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本院民行检察工作得到了省检察院的肯定和推广。
“双服务”工作 一是积极参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惩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提起公诉219件461人,促进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督促及时移送和处理涉嫌犯罪案件10件,提升了市场监管水平;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批准逮捕污染环境案件2件10人,提起公诉1件4人,促进了“美丽乐清”建设。二是保障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产经营、盗窃原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等直接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全年提起公诉200件415人,加强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妥善处理涉罪企业问题,避免因执法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从而保障了企业发展;立足服务职能,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税费抵扣、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困难,保障实体经济有序发展。三是服务金融综合改革。依法惩治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诈骗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提起公诉49件54人,维护了金融安全;联合市银监办开展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将21家银行等金融机构纳入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大格局;专题分析金融类犯罪原因、特点和对策建议,为金融机构防范金融犯罪风险提供法律咨询,为市金融综合改革建言献策。
典型案例 【乐清市柳白新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原主任钱彦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乐清市柳白新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原主任钱彦芳,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经审查查明:(一)受贿部分。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钱彦芳在担任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乐清市中心区绿化工程、市民公园、环河绿化工程、北界路工程、双雁公园建设工程、商贸中心绿化带建设工程、东山公园建设工程等多个工程项目的发包、施工、决算等方面给予请托人李志勇、倪小挺、陆天峰等人关照,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万元。2011年农历年底,为了感谢被告人钱彦芳在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并希望该工程承建过程中继续得到钱彦芳的关照,李志勇、倪小挺、陆天峰(均另案处理)送给钱彦芳乐清市胜利塘河改造工程10%的干股。被告人钱彦芳将李志勇等人所送的10%股份挂靠在由其介绍参股该工程的郑余晓名下。2012年2月4日,郑余晓支付人民币150万元购买了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10%的股份,并将钱彦芳的10%干股挂靠在其名下。(二)串通投标部分。2010年,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定被告人钱彦芳负责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2011年,被告人钱彦芳与李志勇、倪小挺、陆天峰合谋实施串投标行为,钱彦芳作为招标负责人予以配合。钱彦芳在明知陆天峰等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情况下,仍违规将招标代理业务交给陆天峰等人推荐的代理公司,并根据陆天峰等人的要求,改变参与投标公司的资质,打专家合理期望值时打低分等,最终帮助陆天峰等人挂靠的江苏山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41367016亿元围标成功。 【原乐清市乐成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袁宏智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决】2013年9月29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宏智作出一审判决,其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追缴被告人袁宏智所得赃款财物价值人民币2756347元(包括扣押在案的退赃款206.3万元及浙CEN660牌号尼桑轿车一辆、欧洲城大浴场犯罪充值卡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书认定,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袁宏智在先后担任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和乐清市乐成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常务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乐清市中心区多个工程项目的发包、监管、验收、决算等方面给予请托人关照,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56347元。其中:2008年年初的一天,乐清市中心区东银路建设工程的东路、中路实际承建商黄碎良(另案处理)为得到分管工程的袁宏智的关照,向其承诺送其一辆丰田轿车,被告人袁宏智表示同意,并在工程的监管、验收等方面对黄碎良予以关照。后被告人袁宏智于2008年6月份的一天,以借款的名义向黄碎良索要好处费人民币70万元,黄碎良于2008年6月26日将人民币70万元存入被告人袁宏智的中国银行账户。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袁宏智在其分管的乐清市体育中心填方工程发包、监管、验收等方面对黄碎良等人予以关照,并于2010年4月的一天,再次向黄碎良索要好处费。黄碎良于2010年5月的一天到被告人袁宏智的办公室送给其农业银行卡一张,并陆续存入人民币25.49万元,被告人袁宏智予以收受。2010年10月的一天,黄碎良提出要被告人袁宏智在体育中心填方工程款结算方面予以关照,并许诺事成后送给被告人袁宏智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袁宏智予以关照,但黄碎良因故未给。至此,被告人袁宏智从黄碎良处共索取财物合计人民币95.49万元。另被告人袁宏智于2006至2012年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乐清市中心区晨曦路、体育中心、文化公园、1101联建工程、文化中心等多个工程的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先后向工程承包商叶赞清(已立案)、杨宏星、倪庆炎(均另案处理)索取尼桑轿车、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3.8102万元;向工程承包商张其松、吴小伟、章伟松、闫海飞、许启奶(均另案处理)收受购物卡、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334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宏智均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袁宏智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206.3万元。 【原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潘洪德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决】2013年9月3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潘洪德作出一审判决,其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追缴被告人潘洪德违法所得共计130.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书认定,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潘洪德利用担任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区管委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在乐清市中心区多个工程项目的发包、施工、决算等方面给予请托人关照,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6万元。其中: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潘洪德向陆天峰提议成立监理公司承接中心区相关工程的监理业务,并表示自己可以提前透露相关工程信息给陆天峰以及在招投标或议标过程中提供帮助。后陆天峰创办成立了浙江东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乐清项目部,被告人潘洪德向陆天峰索要该监理公司50%的干股,陆天峰谎称公司有四、五位股东,只同意给予潘洪德20%干股,潘洪德表示同意。2009、2010年农历年底,陆天峰分别以股份分红名义在潘洪德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5万元,在潘洪德位于市区民丰小区的家中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潘洪德均予以收受。2010年1月,被告人潘洪德要求包哲欢(已立案)参与其分管的中心区霖霄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并表示其可以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2010年6月,包哲欢通过挂靠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中心区霖霄路建设工程;2011年2月,包哲欢分别通过挂靠浙江桃源园林有限公司和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中心区五环路建设工程(一期)一标段、二标段。为感谢被告人潘洪德在霖霄路建设工程及五环路建设工程(一期)招投标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包哲欢分别于2010年9月在乐清市区晨沐茶馆门口送给潘洪德人民币50万元,于2011年5月,在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项目部门口自己的丰田商务车上送给潘洪德人民币20万元,共计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潘洪德均予以收受。另被告人潘洪德于2006至2009年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乐清市中心区滨江路、市民活动中心、东山南公园(一期)等多个工程的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并收取承包商陆天峰、郑余晓(已立案)、王小存、黄林尧、陈建录、陈建乐(均另案处理)等人现金、银行卡、香烟卡、购物卡、燕窝、高丽参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7.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洪德均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潘洪德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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