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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发布日期: 2015- 01- 05 10 : 42 浏览次数: 字体:[ ]

 

概况 2013年,市人民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4159件,办结14119件,同比分别上升8.1%7.3%,涉案标的额42.86亿元,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

 

刑事案件审判 全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20件,同比下降5.7%;判处罪犯3880人,同比下降5.6%。打击“两抢一盗”、“黄赌毒”、黑恶势力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犯罪,审结此类案件11191757人。惩处涉民生刑事案件,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案件2556人;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432432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审结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7件,涉案金额5.8亿元。惩处各类职务犯罪,审结乐成中心城区管委会干部腐败窝案等职务犯罪案件1518人;打击行贿行为,审结行贿罪案件59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人权保障,对881名罪行较轻的被告人判处缓刑、管制或单处附加刑,对31人免予刑事处罚;纠正了2起证据存疑刑事案件,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157人次,保障了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引入心理咨询师,推行圆桌审判,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2225人。

 

民商事案件审判 全年共审结民商事案件6313件,诉讼标的额26.3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8.7%63.9%,可调解撤拆率为73.5%。妥善审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涉农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民生案件564件;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328件,建立家事调解员制度,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审结金融类案件2460件,涉案标的额18.15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0.9%57.4%。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812件,涉案标的额7.03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5.6%17.1%。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8件,保护了本地特色产业知识产权。探索市场化简易破产新机制,受理新东航、帆顺船业等破产案件29件,审结吉福公司等17件破产案件,化解不良资产5200万元,盘活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行政审判 全年共审结行政案件86件,同比下降7.5%,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率连续两年为100%。推动行政机关建立败诉追责机制,倡导涉诉行政机关自行纠错,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年行政机关自纠后原告撤诉案件30件,占行政案件总数的34.9%,行政机关败诉率为4.7%。审查行政非诉案件768件,裁定准予执行705件,其中以“裁执分离”模式裁定准予执行152件。乐清市人民法院被省高院指定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和优化庭审程序等工作试点法院。

 

案件执行 全年共执行案件4458件,执结4432件,同比分别上升15.5%14.3%,人均执结案件156.8件,执行到位金额3.49亿元。构建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和监督权分离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配置执行权,强化监督制约。与农业银行乐清市支行等7家银行达成协议,实现被执行人存款的集中冻结和扣划;利用“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查控9230次;通过媒体曝光被执行人1760人次;参与“综治一票否决”审核1941人次,否决执行对象7人。开展“清晨执行”、涉企案件执行等专项执行活动,依法对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给予罚款、拘留处罚148人次。开展金融债权保护和清理金融未结案专项执行活动,执结案件1766件,涉案标的额2.31亿元。“霍文明执行工作室”执结案件726件,执行到位金额1.45亿元。

 

司法便民工作 升级改版法院门户网站,建成集网上立案、网络查询等自助功能于一体的网络诉讼服务中心,应上网的裁判文书的上网率达100%。加快档案的数字化采集、存储和处理工作,实现了案卷的网上调档、网上查阅。通过淘宝网进行司法网拍,拍卖房产、汽车、手机等标的物40件,成交总价3575万元,平均溢价率为91.5%,为当事人节省佣金96.5万元。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43件案件依法缓、减、免诉讼费28.01万元。依托人民法庭16个审判站点,开展巡回审判、就地调解200余次,为山老区群众提供了便捷司法服务。成立青年法官普法讲师团,到学校、社区、农村、企业开展法制讲座30余次,举行法律咨询22次。开通乐清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工作动态,增强了与群众的沟通互动;策划“食品安全”、“反家暴”等主题公众开放日活动17次,邀请2300余名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法院零距离感受司法;召开新闻发布会5次,及时向媒体通报了重点工作及热点案件的审判情况。

 

审判队伍建设 市人民法院有行政编制干警166人、事业编制干警30人、土地工17人;其中法官93人、法警19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25人;有人民陪审员80人,其中专职人民陪审员34人,驻院从事审判、执行辅助性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大练兵活动,组织法官、书记员、法警举行技能竞赛,开展了“办案能手”、“办案标兵”评选活动。推行青年法官导师制,资深法官与青年法官开展“一对一”传、帮、带,提高了青年法官的办案能力。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鼓励干警参与调查研究,全年共有30篇调研报告、论文在国家级、省级刊物发表或在各研讨会上获奖。2013年,市人民法院共有11个集体和19名干警受到温州市级以上记功表彰。

 

审判管理 完善案件质效评估机制,将主要审判质效评估数据作为庭室和法官绩效考核指标,实行“月通报、季排名”,定期分析审执运行态势,提升了办案效率。加强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工作,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实现清零。推行院庭长带头办案和综合部门协同办案等措施,加快了办案进度,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院庭长办案比例达24.5%。加强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一审普通程序陪审率达97.5%

 

创新社会管理机制 会同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建立“三位一体”企业缓刑犯帮教基地17个,解决了外地籍罪犯“帮教难”问题。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由107名志愿者组成的乐清市扬帆志愿者帮教服务队,对未成年犯进行“一对一”帮教。出台纪要细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和转化条件,规范庭前会议制度,前移缓刑犯委托社会调查,建立刑事案件随案移送案卷材料电子文本专线网络,上述工作得到了省高院齐奇院长的批示肯定。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在医疗、劳资、交通事故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建立行业调解机制,全年诉前化解各类纠纷756起。实行院长接访、判后答疑等制度,完善涉诉信访化解机制,全年共接访320人次,妥善化解了一批信访积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有关经济发展、维护稳定等共性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37份,反馈落实32份,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基层基础建设 1216日,市人民法院虹桥法庭新审判综合大楼落成,并举行搬迁仪式。虹桥法庭综合审判大楼建筑总面积4350平方米,历时2年建成。

 

典型案例 【父亲体罚女儿致死案】被告人张宗伟,男,19821030日出生,河南省许昌县人。201210516时许,被告人张宗伟下班回到乐清市柳市镇沙后村暂住处,因其女儿张艺如(2006113日出生)不听话,为教育孩子,用拖鞋等物对张艺如进行殴打,并强行要求张艺如在原地持续跑步进行体罚,妻子安印桃下班后对被告人张宗伟进行劝阻未果,当晚20时许,张艺如晚饭后,被告人张宗伟再次让张艺如原地持续跑步。期间,被告人张宗伟两次将张艺如推倒且后仰在地,致头部受伤。当晚2330分许,被告人张宗伟发现张艺如身体冰凉,遂送医院抢救,被医生告知张艺如已经死亡。之后,被告人张宗伟将张艺如抛尸永嘉县乌牛镇一山上。经鉴定,被害人张艺如系头部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呕吐,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宗伟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对张艺如进行殴打、体罚,教育方式极为不当,其应当预见该苛刻的管教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宗伟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属初犯,平时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案发后取得亲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宗伟在其女儿张艺如死亡后,将孩子的尸体抛弃在邻县的山上,情节恶劣,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请求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人张宗伟声泪俱下,悔罪甚深,因此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张宗伟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宗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特大POS机套现犯罪案】2009年至20114月间,被告人王楠(1982430日出生,河南省南召县人)从湖南省娄底市、青海省西宁市、广东省汕头市等地以其亲属等人名义申请办理了POS机。2010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王楠以收取套现金额的0.15-0.3%的手续费将上述20余台POS机陆续出租给被告人徐毓萌(1975716日出生,浙江省德清县人)从事非法套现业务。被告人徐毓萌以多种渠道取得POS机后,一方面自己在温州市区设点实施非法套现业务,另一方面以收取套现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转租给他人从事非法套现业务。期间,由被告人徐毓萌提供的POS机开设的套现点有:被告人牛风波(1983724日出生,河南省上蔡县人)在上海开设的套现点,林明珏、胡都拉、毛志东、姚秀英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在乐清市柳市镇、泰顺县、乐清市虹桥镇等地开设的套现点。另外,20122月份以来,被告人孙玉章(1984224日出生,吉林省柳河县人)、林财(1983526日出生,浙江省洞头县人)受雇协助被告人徐毓萌从事非法套现业务,犯罪嫌疑人孙玉章负责套现点的对账及资金结算工作,犯罪嫌疑人林财负责POS机的维护及配送工作。自201010月份至201289日案发,被告人徐毓萌以上述方式实施非法经营,并按照0.1-0.25%的比例收取手续费,账面记载金额与中国银联保存的POS机一年内的交易明细相互印证,累计非法经营额达243958380.7元。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毓萌、孙玉章、林财、王楠、牛风波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徐毓萌、孙玉章、林财、王楠、牛风波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玉章、林财系受被告人徐毓萌雇佣参与犯罪,分别负责套现点的对账及资金结算工作和POS机的维护和配送工作,所起的作用属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毓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王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孙玉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林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牛风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被告人徐毓萌违法所得48万元、被告人王楠违法所得3.5万元、被告人孙玉章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林财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牛风波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夫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8亿余元被判刑】20106月至20125月期间,被告人周赛珠、胡正豹(乐清市虹桥镇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以投资公司建设、还银行贷款为由,通过高息借款,非法向被害人金某等23人变相吸收存款44864.2080万元人民币,现尚欠28595.3030万元人民币。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赛珠、胡正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考虑到被告人胡正豹接到乐清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赛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二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赛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胡正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周赛珠、胡正豹共同退赔赃款给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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