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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5-01235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发〔2015〕5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10-10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乐清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乐清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或者部门间职能调整,对相关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作相应的增加、取消或者变更。

  第三条 各部门是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行政权力,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要按照公布的责任清单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职责,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省行政权力事项库发生变化的;

  (三)地方政府实施机构改革,执法依据及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对责任清单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部门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要求的;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第七条 对确需调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或者责任清单的,相关部门应当自行政权力或者职责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修订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提出调整方案报市编委办。由市编委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管办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电子政务中心根据调整方案及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更新相关内容。

  第八条 对因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应调整而未调整、逾期不修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发〔2015〕53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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