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乐清市创建房屋建筑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3/2015-17696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 文号:
  • 乐住规建发〔2015〕452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5-10-12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将《乐清市创建房屋建筑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6月25日

  乐清市创建房屋建筑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绿色施工管理,推进我省建筑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温州市绿色工地创建标准》等有关推行绿色施工的技术经济政策及要求,我市“六城联创”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条件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革新,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并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根据组织《绿色施工导则》、《温州市绿色工地创建标准》评价,我局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第四条 乐清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分为申报和评审两个阶段,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根据《绿色施工导则》、《温州市绿色工地创建标准》,我局设置乐清市绿色施工评价计分标准,计分标准设置15条,总分160分,各条文记分设置如下表:

  房屋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记分表

序号

记分条文

记分分值

备注

1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采用预制板、钢板等可回收重复使用材料或减少区域内以永久路面兼做施工单路使用

20

 

2

施工现场采用绿化等可回收重复使用等工艺材料对裸露场地及未开挖区域进行覆盖

15

 

3

主要道路、建筑物周边采用喷雾设备降尘

15

 

4

施工区围墙采用可回收彩钢夹芯板围墙或永久性围墙作为围挡

10

 

5

现场临时建设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

10

 

6

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

15

 

7

施工现场采用工具式模板(如铝合金模板、玻璃钢模板、全钢模板)

25

 

8

冲洗现场机具、设备、车辆用水、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5

 

9

施工现场设有雨水、基坑降水再利用收集处理系统

5

 

10

采用可回收式基坑支护施工工艺

5

 

11

施工现场设置降低噪音设施

5

 

12

施工现场设有防止光污染设施

5

 

13

施工现场设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

5

 

14

使用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进行石材、木制品等切割加工时,现场搅拌的,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清扫施工现场时,采取洒水等防止扬尘措施

10

 

1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他符合绿色施工设施

10

 

  根据以上记分条文,其中第1、2、3、4、8项为保证项目,必须完成上述五项的绿色施工才具备参评条件,评价时发现该五项中任意一项不得分,则绿色施工评价不予通过。

  第六条  达标评价主要以项目为评价单位,如创建绿色施工先进项目实在有困难的项目,可以以单体工程为评价单位。

  第七条  评价条件

  1、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工程,在主体结构封顶前。

  2、三层以上十二层以下的工程,在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超过三层封顶前。

  3、十二层以上的工程,在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超过十二层封顶前。

  第八条  申报创建的项目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乐清市房屋建筑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

  2、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实施规划方案内容包括:明确绿色施工目标,涵盖绿色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和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六个要素要求;

  3、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的措施。

  第九条  评价程序

  1、施工、监理企业在项目达到进度时按照评价积分表组织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乐清市施工安全监督站。

  2、乐清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向局上报,由局组织评价组进行评价。

  第十条  评价结果

  按照《评价记分表》进行评价,得分率达到70%的,评为乐清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给予“乐清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相关参建主体在评优评先方面优先,并发文予以表彰,予以相应奖励,得分率达不到70%,单评价记分表中第1、2、3、4、8项均符合要求的,相关参建主体在评优评先方面优先,并发文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相应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评审: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地级以上市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5、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群体事故;

  6、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7、工地标准化管理创建通不过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开始实施,由乐清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住规建发〔2015〕452号.aip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