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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5-01200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5〕77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10-16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5〕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5〕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

  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原则和方式

  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执行。

  (一)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以及选择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的转业士官,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

  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试成绩、部队表现、服役年限等情况妥善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执行现行自主就业政策,享受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政策和经济补助。

  (二)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除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外,其他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对象原则上实行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妥善安排其复学,并享受继续完成学业的相关待遇。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同时,要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理工作。

  (三)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营业税。

  三、接收单位职责和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认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一)凡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各用人单位,要落实好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其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四、退役士官选择入伍时安置政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未选择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官实行自谋职业的,经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资金来源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安置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今年我市退役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一)服役满第一期合同的复员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含退役士兵部队退役金)为48000元;服役满第二期合同的复员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含退役士兵部队退役金)为64000元;复员士官未服满一期规定年限,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退役义务兵标准执行;复员士官未服满二期规定年限,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一期复员士官标准执行。

  因部队精减整编等军队建设需要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第一、二期复员士官,每提前一年递减3000元。

  (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服役满12年的为12万元,12年以上的每年增发1万元,未满服役期12年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以12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减1万元。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退役金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并实行动态调整。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纳入财政预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实行城乡一体化,具体标准为:

  (一)退役义务兵(含因部队精减提前退役者)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23000元。

  (二)进藏高原兵、其他高原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温政发〔2008〕84号文件执行。

  六、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和档案管理

  (一)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创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规定的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采取措施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扶持。一是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二是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三是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社区工作人员考试,引导各类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就业。四是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二)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政策宣传,提高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自愿报名参训率、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校企合作等形式的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的研究,增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就业稳定性。

  (三)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城乡退役士兵(含不符合安置条件和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市人武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党团组织接收接转管理。接收退役士兵的各单位,应同时接收退役士兵的组织关系和档案。

  七、安置工作纪律

  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镇街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不能完成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年度县级政府以上的先进评比。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密组织,加强领导,确保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14年冬季退役士官分配事业单位安排表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

 

附件

    2014年冬季退役士官分配事业单位安排表 

 

主管部门 

下属事业单位 

指标数 

备注 

市民政局 

市社会福利院 

1 

全额事业 

市住建局 

仙溪管理所 

1 

全额事业 

清江管理所 

1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路养护与应急保障中心 

4 

全额事业 

淡溪镇人民政府 

综合事业服务中心 

1 

全额事业 

清江镇人民政府 

综合事业服务中心 

1 

全额事业 

芙蓉镇人民政府 

综合事业服务中心 

2 

全额事业 

大荆镇人民政府 

综合事业服务中心 

2 

全额事业 

仙溪镇人民政府 

综合事业服务中心 

2 

全额事业 

翁垟街道办事处 

综合事业服务中心 

1 

全额事业 

市卫生和计生局 

柳市镇黄华卫生院 

(柳市镇第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 

差额事业 

虹桥镇蒲岐卫生院 

(虹桥镇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 

差额事业 

柳市镇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管理所 

1 

差额事业 

北白象镇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管理所 

2 

差额事业 

虹桥镇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管理所 

3 

差额事业 

雁荡镇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管理所 

1 

差额事业 

大荆镇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管理所 

1 

差额事业 

仙溪镇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管理所 

1 

差额事业 

乐成街道办事处 

环境卫生管理所 

1 

差额事业 

盐盆街道办事处 

环境卫生管理所 

1 

差额事业 

   

29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发〔2015〕77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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