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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政园林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8/2015-17714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政工程
  • 文号:
  • 乐政园〔2015〕99号
  • 发布机构:
  • 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5-11-12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温州市住建委《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项目一览表见附件1),包括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等。 

  二、安全生产费用实行资金单列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企业统筹、各方监督的原则。 

  三、乐清市市政园林局是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乐清市市政园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市市政园林局委托,具体实施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低于2010版取费定额相应费率上限乘1.7系数计取,其中工程费用低于2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工程(专业工程单独发包除外)按不低于2010版取费定额相应费率上限乘1.9系数计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2010版浙江省计价依据和本通知规定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在招标控制价中提供具体金额,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 

  五、“民工工伤保险费”按下表费率计入规费。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民工工伤保险费 

人工费+机械费 

0.9 

  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但不得纳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明确约定必需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额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总额的70%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剩余部分在合同工期进行一半时一次划拨完毕,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不低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30%,剩余部分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支付。 

       八、施工企业必须在基本账户银行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按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各工程项目设立明细账核算,并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乐清市市政园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安全生产费用收支情况季报表(附件2)。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施工企业按规定范围提取使用。年度结余留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从工程其他成本费用中列支。各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负责对各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管理。 

   九、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施工单位出具的预收安全生产费用证明及银行出具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进账单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乐清市市政园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单位根据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编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和设施预算,按工程进度将安全生产费用拨付申请表(附件3)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拨付给工程项目部使用。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和企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支出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核算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并建立台帐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实行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十二、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乐清市市政园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 

   十三、乐清市市政园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或挪用安全生产费用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乐清市市政园林局 

                                 20151014
附件下载:乐政园〔2015〕99号 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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