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乐清教育局 > 政务公开 > 廉政建设
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从业行为“十个不准”、“十个严禁”的通知
时间: 2015- 11- 19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字体:[ ]

 

乐教监〔201526

 

 


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从业行为十个不准”“十个严禁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学区),各学校(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从业行为作出“十个不准”、“十个严禁”要求。

一、“十个不准”的要求

(一)不准从事自己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机关、学校及事业单位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

(二)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上的便利或影响,代理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审批办学和办理各类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中,索取好处或利益;

    (三)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上的便利或影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上的便利或影响,从事学校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等事项;

(五)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上的便利或影响,承揽学校及教师和学生的存款、保险、物资采购等业务;

(六)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上的便利或影响,投资入股民办学校和机构;

(七)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上的便利或影响,干涉干部选拔任用和教师调动;

(八)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上的便利或影响,向学校推销各类教辅材料、试卷、作业本等,或从事相关印刷业务等;

(九)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上的便利或影响,将学校基建承包项目发包给自己的亲戚朋友等相关利益方;

(十)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上的便利或影响,参与有碍公正执法、公平分配财政资金和招生指标、教师招录、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审的活动。

二、“十个严禁”要求

(一)严禁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

 (二)严禁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提供方便、担保和保护,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纵容、包庇这些活动;

(三)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向学校和教师,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学校(单位)和个人无偿或明显低于正常利息借款;

(四)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出借资金给学校和教师,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高额利息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六)严禁以配偶或子女及其配偶名义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

(七)严禁以搭暗股的方式,收取民办学校或相关培训机构的分红或其他利益;

(八)严禁以配偶或子女及其配偶名义参与社会培训机构和个人的办学行为;

(九)严禁在审批和各类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的行为;

(十)严禁违反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插手教育系统的金融、保险、商业等经济活动。

对全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违反“十个不准”、“十个严禁”的相关行为,一经查实,应停止、退出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提醒、函询、诫勉谈话或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党内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乐清市教育局

20151118

 

 

 


抄送:温州市教育局,乐清市纪委(监察局)。

乐清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8印发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