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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乐清市芙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注册登记的批复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8/2015-17724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民审〔2015〕352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5-11-30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蔡露露、蔡九勇、夏昌龙:

  你们关于《要求注册登记乐清市芙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申请》和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乐清市芙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证书号080023)。 

  乐清市芙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夏昌龙。业务范围: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社工服务咨询、社工服务研究和社工服务培训;组织开展公益事业活动;承接政府部门的相关服务项目。

  乐清市芙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登记核准后,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严格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过业务指导单位初审同意后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违者按规定处理。 

  请凭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公章、代码证书、设立帐户、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并及时报我局备案。

       此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511月27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7印发 


附件下载:乐民审〔2015〕352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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